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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抢劫案辩护词

一 审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授权,诚稳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其一审辩护人参与今天的庭审,经过庭前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材料,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现提供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本案被告人所犯之罪应为盗窃,并且属于盗窃未遂。

被告人潜入受害人家中仅仅是为窃取财物,在被发现后,立即逃到窗台处。只是由于受害人行动迅速,将被告人后衣领抓住,一把将受害人摔在地上,由于被告人长期吸毒,身体瘦弱,受害人李强本为特种兵出身,被告人被摔下后已是头晕眼花,并无任何反抗能力,立即被受害人李强进行控制。

二、本案不具备关于盗窃转化抢劫的构成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五、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 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本案中并无被告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有力证据。

三、被告人供述、受害人李强的陈述、受害人陈霞的陈述、证人证言、受害人李强的伤情存在均不一致,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1、被告人供述:“我跑到窗子处准备爬出时被一名男子抓住,我转身卡住其颈子同其扭打在一起,但我最终被他控制。”

证人并未看到被告人使用暴力。

四、受害人李强的陈述与常理不符。其陈述,“他就朝阳台侧面一扇开着的窗子跑时,被我抓住其背后衣领,他左手卡住我颈子,右手向其胸部摸东西,我担心有刀就扭住其颈子和手将其摔在客厅地上,将其控制。”当被告人被人从背后抓住衣领时,如何能用左手卡住受害人李强的颈子。即便转过身来,受害人李强如何能扭住其颈子和手将其摔在客厅地上,能扭住其颈子和手将其摔在客厅地上这一动作只可能在被告人未转过身时才能从背后实现。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只构成盗窃未遂。其在逃跑过程并未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受害人李强夸大其词作为受害人的心态可以理解,但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请人民法院本着疑罪从轻的原则对其从轻处理!对其施以适当的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望法庭重视并采纳。

此致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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