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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国锡受贿案一审无罪辩护词(姜建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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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国锡受贿案一审无罪辩护词(姜建高律师) (2011-06-05 21:14:38)

标签: 杂谈

尊敬的合议庭各位法官:

庭前,辩护人认真阅读了公诉方向法庭提交的指控证据,经过今天的庭审质证,令辩护人及其震惊的发现:本案竟然没有一份合格的、有效的、符合指控目的的犯罪证据,除去伪证、逼供、诱供等非法的言词证据之外,被告人有罪的证据等于零。下面就依照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请合议庭慎重考虑,并依法、尽快、无罪释放被告人章国锡,并协助其做好国家赔偿等善后工作。庭审中被告人章国锡当庭对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的血泪控诉现在还历历在目,更让在座的每一位触目惊心,为依法维护章国锡的合法权益,本辩护人决定为章国锡进行完全无罪辩护,辩护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本案侦查、审查起诉程序全部违法

 

从本案程序关键时间节点上分析,本案侦查、审查起诉程序是如何全部严重违法的便清晰的跃然纸上。以下是根据法庭质证证据的具体时间表:

●2010年7月22日上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人员在东钱湖建设局办公室控制章国锡;

2010年7月23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章国锡受贿一案立案侦查;

●2010年7月23日上午10:55分传唤章国锡到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到案接受讯问。

●2010年7月24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章国锡因受贿进行刑事拘留;

●2010年7月27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延长对章国锡的拘留期限:从7月28日至月31日。

●2010年8月5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章国锡因受贿进行逮捕;【侦查羁押期:2010年8月6日-2010年10.5日】

●2010年9月20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因章国锡“还有其他重大受贿事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批准决定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第一次延长侦查羁押期2010年10月6日-2010年11.5日】一个月

●2010年10月22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因该案“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6条批准决定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第二次延长侦查羁押期2010年11月6日-2011年1月5日】二个月

●【嵊州看守所异地羁押时间:2010年9月29日-2010年10月29日】

●2011年1月5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将该案移送本院公诉科第一次审查起诉;

●2011年1月26日本案退回补充侦查;

●2011年2月24日第二次移送审查起诉;

●2011年3月22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正式将章国锡受贿一案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根据以上程序时间节点,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2010年7月22日上午十点左右被告人章国锡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人员控制,没有任何法律手续,是非法的。控方第一次把案卷材料移送法院时,这一时间节点上的证据是没有的。昨天(2010年5月10日),辩护人从法庭复印了控方向法庭提交的新的补充证据。证据内容是一份“情况说明”。这份“情况说明”是2011年4月15日宁波市纪委驻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纪委组出面写的。内容如下:“2010年7月22日,鄞州区检察院反贪局将东钱湖管委会建设局局长助理章国锡涉嫌受贿的情况通报我管委会纪委后,同日我纪委经鄞州区检察院同意后决定由我纪委先找章国锡谈话,谈话期间鄞州区检察院派了几名干警参与保障章国锡的人身安全,2010年7月23日,章国锡被鄞州区检察院带回。”这一内容说明的情况是什么?分析如下:

第一、《情况说明》所述章国锡首先被控制的第一时间是在2010年7月22日,这刚好印证了被告人章国锡向法庭说的他是在这一时间被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控制的事实;

第二、《情况说明》所述检察院将章国锡涉嫌受贿的情况通报给纪委,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内容是什么?在《情况说明》中找不到任何说法,因此该情况通报是否属实,我们不得而知;

第三、《情况说明》所述纪委经鄞州区检察院同意后决定由纪委先找章国锡谈话,而被告人章国锡在庭审中说纪委没有找过他谈话,那么谁说的是对的?就此,辩护人申请出具《情况说明》的纪委工作人员出庭作证,说明纪委谈话过程的内容记录。在庭审质证时,控方表示会出示谈话记录,至今为止辩护人没有看到任何材料,控方什么时间能拿出来恐怕只有天知道了,没有谈话,何谈会有谈话记录!又何谈能拿得出谈话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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