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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引起刑事案件的辩护词范例
我受本案被告人蔡昌炎的妻子曹建英的委托,担任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经过仔细调查案情和研究有关法律,现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对本案的认定事实不够清楚,证据不够确凿,对被告行为的性质定性有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告人致伤夏某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任何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同时夏某某的寻衅滋事的行为应受到社会的遣责。
由于正当防卫的案件比较复杂,而且社会意义重大,因此,辩护人诚恳地希望法庭能够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深入分析正当防卫的条件和正当防卫的社会意义,正确理解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立法精神,努力排除我国长期以来由于法制不健全而形成的以后果论责的客观归罪的传统观念,独立而公平地依法审理而不陷入现存的公安既抓检察院提起公诉就必然有罪的潜规则的泥潭,以温州地区高质量的开发发展水平和高素质的执法水平,从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治安大局的角度,站在加强国家法制建设、创建文明和谐社会的高度,严守司法独立,紧密结合正当防卫的法定条件,认定本案的基本事实和基本性质--被告人蔡昌炎为正当防卫而不应获罪,其合法权益应予保护。下面,我本着这一原则阐述具体理由如下:
被告人蔡昌炎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而非故意伤害,不应获罪。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正当防卫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受到的侵害必须是非法的,即侵害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2、行为人所保护的权益必须是合法的,即防卫的权益必须具有合法性;3、不法侵害必须是真实的并且是正在进行的,即不法侵害必须具有真实性和现实性;4、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侵害者本人实施,即防卫对象必须是特定的。
1、夏某某的侵害行为显然是非法的。
2008年5月下旬,在永嘉县上塘镇,夏中(忠)秀要抢占被告蔡昌炎的三轮车车位,蔡昌炎不肯。夏中秀便破口大骂,骂后还挥拳就打,打后夏中秀仍不解气,仗着自己是本地人,拿起三轮车木质坐垫追打不停,严重侵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最终,被告人忍无可忍,随手拿起修车工具(而不是预先准备的犯罪工具)进行警告和自卫,才不小心刮伤了夏某某。相关证据相互引证,客观全面地证实了本案的案情,也清楚地证明了案件的起因、经过、双方的过错以及案件的性质。这些直接证据从不同侧面证明了案件的各个细节,能相互引证全案的情节,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又能相互引证,各证据之间形成了一个完整而严密的证据链条,所证明的事实远比《起诉书》的认定更详细,更真实可信。本案完全是受害人夏某某无事生非引起的,其违法行为是引发本案的根本原因。即夏某某的侵害行为显然是非法的。
2、被告人所保护的自己的权益显然是合法的。
3、不法侵害是真实的并且是正在进行的。
不法侵害的真实存在且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确实发生,既不是虚构的,也不是想象和推测的,同时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实施,并且正在进行,既没有结束,也没有被有效制止。在本案中,夏某某见动口骂和动手打不能使被告屈从,竟手持木质坐垫突然对被告进行更危险的暴力袭击。相关证据已经充分证明了不法侵害的真实存在且正在进行,甚至连旁人的劝解也无法阻止其非法侵害行为,使被告处于一种要么被动接受伤害要么正当防卫的境地。此时,被告当然可以依法正当防卫,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防卫行为只是针对侵害者本人实施,即防卫对象是特定的。
判断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还有几个很关键的着眼点:(1)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判断对象是根据行为人的正常理智判断,或者一个理智正常的普普通通的社会人进行判断,而不是根据受害人的判断或者公诉人进行案后判断;(2)判断的时点是实施行为的当时,而不是案后根据伤情的变化进行上朔或追究既往。另外,防卫过当在客观上有危害性、在主观上有罪过。从总体上说是一种非法侵害行为,这是区别于正当防卫的本质特征也是刑法规定防卫过当负刑事责任的根据,而本案被告在主观上只有防卫而没有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