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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春霞职务侵占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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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春霞职务侵占案辩护词

(2013-01-04 11:13:57)

标签: 杂谈 李长青律师 分类: 法律

    博主案:这是一起明显的诬告陷害案。但因对方势力强大,法院将起诉书公诉案值158万减去100多万后,仍然判处被告有期徒刑八年。辩护人不得不公布辩护词,以寻求各位朋友充当陪审团给予公正的评判。

陈春霞职务侵占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公诉人指控

一、陈春霞职务侵占案主要犯罪事实主要犯罪事实系被害人芦淑芳和证人诬告陷害、罗织构陷。
    1、起诉书指控陈春霞2010年2月24日将大连东城家园食府60万元非法占为己有,系本案最明显的诬告陷害部分。比对芦淑芳、纪永强证言和芦淑芳银行对账明细单,本案的诬告陷害性质彻底暴露无遗。

芦淑芳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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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银行纪永强谎言:“芦淑芳个人账户这100万元存款的来源你讲一下?这100万元是由郝建平账户取款10万元、兰红英账户转账510178.49元,另外还有一张40万元的现金支票(2314)组成的¨存到了芦淑芳账户100万元,剩余10178.49元她拿走了。”(见图)

陈春霞职务侵占案辩护词

而事实是陈春霞将兰洪英银行存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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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宗显示:

而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竟对如此低劣的伪证视若无睹,全盘端给法院,如果法院据此误判,将使审判人员和法院系统承担不该发生的法律责任。

2、起诉书指控陈春霞2007年2月9日侵占4.9万元,与事实不符。

该笔资金4.9万元于2007年2月9日以3413#现金支票(卷三76页)提取存入陈春霞账户备用,同日以7#记账凭证(卷八15页)合并3410#现金支票4万元、3411#现金支票2万元(卷八16页)合计109000元,已经记入现金日记账(卷三79页)。侵占指控纯属子虚乌有。被告人证据2007年3月21日交接单也印证了这一点。

陈春霞职务侵占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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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辩护人指出,此节事实证明,陈春霞账户名为个人账户,实际是为了大连东城家园食府用钱方便而公私混用,进一步证明单纯依据资金进入陈春霞个人账户认定侵占事实的做法是不可靠的,若控方和法院一意孤行,则不能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3、起诉书指控陈春霞2007年2月13日侵占18万元,与事实不符。    

    该笔资金由8467#、8468#、8469#和8470#四张转账支票构成(卷二57页至60页),已录入2007年2月28日22#通用记账凭证(卷二51页),会计科目是其他应付款-东城水产养殖和银行存款,根本就没走现金日记账(卷二78页)。公诉机关以现金日记账没有记载为由判断侵占是错误的,会计账簿是根据记账凭证登记的,该笔资金没走现金科目,自然也不会在现金账上体现。侦查机关、公诉机关的做法无异于缘木求鱼,这说明他们根本就不懂会计。被告人证据2007年3月21日交接单也证实该笔资金没有侵占。(如下页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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