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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某职务侵占案无罪辩护#律师申诉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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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某职务侵占案无罪辩护#律师申诉意见书 (2012-02-29 09:03:41)
标签: 杂谈 分类: 社会关注
律师申诉意见书
奉贤公安分局经侦支队:
我们是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赵忠敏律师、顾帅律师。有关贵局正在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殷ⅹ职务侵占一案,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接受殷ⅹ家属的委托,并指派我们为殷ⅹ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委托后,我们已三次会见殷ⅹ,多次听取殷ⅹ家属的陈述,其配偶金ⅹⅹ女士还向我们提交了书面材料。
根据犯罪嫌疑人殷ⅹ本人及其家属的现有陈述及已提供的材料,我们初步认为,自2008年11月1日起殷ⅹ与所在单位上海YT野营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T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王ⅹⅹ之间可能存在企业内部承包关系,而不是单纯的劳动(雇用)关系,指控殷ⅹ涉嫌职务侵占可能与相应的犯罪主体要件不符。
我们同时认为,与本案相关的两份电子邮件及其他重要书证、人证急待贵局调查核实,以全面搜集证据,正确认定本案事实,避免关键证据灭失,避免将可能存在的经济承包纠纷按刑事犯罪论处。
为了履行律师职责,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并便于贵局全面查明本案相关事实及证据,我们现提出申诉意见如下:
一、自2008年11月1日之后,犯罪嫌疑人殷ⅹ与所在单位YT公司之间可能存在企业内部承包关系,而不是单纯的雇员与企业之间的劳动(雇佣)关系,因而,本案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
1、据称,殷ⅹ与YT公司从未签订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没有书面合同可以证明是劳动(雇佣)关系,2008年11月1日之前、之后均是如此。因无书面合同明确约定,不能草率认定殷ⅹ只是YT公司的普通雇员,特别是自2008年11月1日以来。
2、据称,殷ⅹ在YT公司工作已十余年,与YT公司老板王ⅹⅹ是老朋友,虽非公司法定股东,但常以合伙人相称。双方从未签订劳动合同,殷ⅹ的待遇和权利不明,全由王ⅹⅹ说了算,YT公司由小变大、从创业到发达一直如此,均由王ⅹⅹ酌情给付。2008年第三季度,殷ⅹ拟辞职不干,王ⅹⅹ劝其留下承包生产部,生产成本及交易税费均由殷ⅹ大包干,出口销售收入美元以1:6.8的比例折算人民币,如有溢余或亏损均由殷ⅹ承担,而王ⅹⅹ则独享其出口退税部分。
3、据了解,旅游用品出口经营企业的出口退税是其营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些企业甚至以出口退税弥补经营亏损,以此维持企业的生产经营。殷ⅹ及其家属所述的王ⅹⅹ提议的上述企业内部承包方式是完全可能的。
4、据称,殷ⅹ与王ⅹⅹ达成的企业内部承包关系的期限为两年,自2008年1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止,王ⅹⅹ要求殷ⅹ将YT公司的营业额做到4000万以上。另据称,旅游用品出口经营企业的年度结算通常为每年度的11月至下年度的10月,这是行业惯例,YT公司也不例外。
5、据称,在2008年10月31日之前,YT公司生产部员工均与公司人事部签订劳动合同。而2008年11月1日起始,与生产部员工的合同均由殷ⅹ签订,包括中层干部在内的待遇均由殷ⅹ确定。殷ⅹ调整生产部员工,原生产部汤ⅹⅹ、费ⅹⅹ因被终止劳动合同而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而李ⅹⅹ调出生产部,调入王ⅹⅹ安排的公司仓储部。
6、自2008年11月1日起,殷ⅹ还可自行承揽加工业务,只不过殷ⅹ必须自行承担其生产成本及交易税费,其自行承揽部分的出口退税亦由王ⅹⅹ独享,殷ⅹ无权分享。(详见附件7,共3页)
7、殷ⅹ向我们称,其承包生产部的销售收入因全部出口销售,均以美元收汇计,YT公司按1:6.8的比例计算殷ⅹ承包经营的人民币收入,而王ⅹⅹ及YT公司收到销售收入美元结汇及出口退税后,实际得到的人民币收入相当于销售收入美元的7.7倍,扣除结算给殷ⅹ的人民币6.8后,出口销售1美元,王ⅹⅹ及其YT公司净赚人民币0.9元。(详见附件4,共3页。)
8、殷ⅹ所述1:6.8的汇率相当于(略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与人民币的基准价(2008年11月3日为100:682.88,2009年11月1日为100:682.81)(详见附件5,共2页)。如其所述成立,王ⅹⅹ及YT公司的实际获益是,殷ⅹ承包生产部销售收入的出口退税及汇率溢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