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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抗法”就是妨碍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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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抗法”就是妨碍公务
9月4日,调兵山路政分局执法人员在治理超限运输车辆的过程中遭遇了持枪暴力抗法。昨日,辽沈铁岭版记者在辽宁省铁岭公路路政管理局调兵山分局见到了岳兴国,他亲身经历了整个抗法过程。
9月4日下午5点15分,新梨线公路大明段。正当岳兴国和这辆货车司机交谈时,不远处来了两辆没有牌照的小轿车,从车里下来了大约10个人。“有一个人直接喊我名字,让我过去。后来我知道这个人就是车主”。岳兴国说,当时凭直觉,他感觉到这些人是要抗法。
岳兴国并没有过去,而是这些人来到了他面前,并要求必须放车,嘴里还骂骂咧咧。岳兴国说:“这时我注意到后面有个背手的,正当我注视他的时候,他就冲过来掏出了一把手枪直接顶到我额头上。这人威胁说‘不放车就弄死你! ’”
有着四年炮兵经历的岳兴国对手枪并不陌生,他感觉这是真枪,而且顶到额头时还有一丝凉意。“当时确实有点害怕,但我没有慌张,我示意其他执法人员将车锁拿下来,并放车” 。岳兴国说,如果当时拒不放车,可能会发生更大的冲突。岳兴国没有想到,车主等人竟提出让岳兴国和他们一起走。“护送”货车开出大明后,岳兴国才获得人身自由被放行,车主还扬言如果报警就卸掉执法人员大腿
暴力抗法让人想到妨碍公务罪。“妨碍公务罪”是明明白白写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里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一个人究竟有没有违法,应该由法院说了算,其他任何机关,包括政府都没有这个权力。暴力抗法基本上就等于定了“妨碍公务罪”。公民违法不违法,政府来定性了,这起码是违反了司法独立的原则。在现实语境中,法院的判决也或多或少会受“政府定性”的影响,这样就影响了司法公平。
政府对一些行为当然有定性的权力,但这个定性应该是不涉及违反法律的行为。一旦涉及是不是违法,政府就不应该定性,这个权力应该由法院来行使。暴力抗法,近些年来大多数是由地方政府来定性的,这说明某些地方还没有回归依法治国的正道,“权大于法”还是久逐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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