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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农民妨害公务罪 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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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农民妨害公务罪 辩护词
标签: 宁波 江北区法院 强制执行 拆迁 妨害公务罪 分类: 拆迁案件 2012-01-19 13:44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王令律师、万天飞律师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王仙岳的委托,担任其涉嫌妨害公务一案的辩护人,为其依法辩护,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通过庭审,事实已经基本清晰。尽管宁波江北4.28强制执行事件影响颇大,但必须指出这是一起农民突遇强制执行下意识反抗的突发性事件,而并非有预谋的针对法院强制执行的暴力抗法行为。王仙岳行为尚不构成犯罪。
第一,五位被告并非有预谋的共同犯罪,王仙岳也并非组织者。
庭审已经明确关于王仙岳、蒋先法是否构成犯罪的重点,在于其在2011年4月25日的碰头商量会前是否已经知晓法院4月28日会来强制执行并对此进行有预谋的布置安排。而综观本案,关于以上法律事实主要通过以下五组证据来加以体现:
1、 被告人王仙岳、蒋先法的供述;
2、 被告人符仙宝、蔡兆龙、金仁富的供述;
我们需要看到,对于这个关键问题,第1、4组证据明确证
年年9月9日与9月15日蔡兆龙的笔录中均有类似表述。需要指出的是,在2011年9月,辩护律师尚未会见符、蔡二人,符仙宝、蔡兆龙更改供述不具备外因的可能。且符、蔡二人在法庭调查时,亦作出与补充侦查时相同的表述。
辩护人赞同公诉机关在本案中曾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正是由于补充侦查,使得事件更加清晰,符仙宝、蔡兆龙等在补充侦查阶段关于对法院强制执行事先不知情的供述,推翻了他们此前的错误表述,使得本案的绝大部分证据终于在这一点上趋于一致。其相互印证的结果就是:包括王仙岳、蒋先法在内的五位被告对4、28法院强制执行均事前不知情。这使得指控他们事前有组织、有预谋的针对法院强制执行实施犯罪准备失去了前提基础。
还需要提起的是,无论是外来种田户耕种的田地,还是2011年4月28日事发前杨仁将的房屋,亦或是4月28日事发后姚江村所有外来种田户的房屋,均是被社会闲散势力用暴力强行拆除的。而从常理分析,人所预谋对抗的,必然是已经获悉存在的或是获悉将要发生的可以感知的威胁。蒋先法、王仙岳事先并无知晓法院强制执行具体日期的渠道,江北区法院在事发前也没有组织过强制执行,一直在该地段暴力拆房是社会闲散势力,可见,对姚江村外来种田户而言,其所能感知的更为紧迫的实际威胁是社会闲散势力而非法院强制执行。所以,王仙岳等人在杨仁将房屋被拆后于4月25日在蒋先法门前的会商是对抗社会闲散人员违法强拆。此种对事实的表述比菜农们预谋对抗不可知的法院强制执行更合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第二,4、28事件系突发事件。辩护人不得不遗憾的指出,
此次强制执行,无论是在法律或是道义层面,都确然值得商榷,最终影响到妨害公务罪的构成。前年以来,因江北区湾头地块建设,甬江街道实施征地拆迁。外来种田农民所耕种的土地已被黑恶势力强行铲除,且甬江街道对其居住房屋不予安置或分文补偿,将使得农民今后的养老、社保、医疗、生计没有任何着落,连最基本的青苗费补偿都未领到。4、28事件的被执行人是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外来种田农户,仅有被执行的唯一蜗居生存居住,假若这样腾房,就是立刻失去唯一的居所,根本无法维持生活,只有流落街头。而其所租赁的房屋并非一般性租赁,此种租赁成立于80年代,成立于我国合同法生效之前,与当时国企员工的宿舍、城市居民的公房租赁有着极其类似的福利性。显然,在这种情况下,外来种田农民作为被执行人确无履行判决的能力。就在此期间,闲散势力对征地拆迁的频繁介入,当地公安机关对暴力拆迁的不作为,都实际影响这些外来种田农民的心态,导致其对司法救济的期望转变为无奈的自力救济。加之,强制执行缺乏有效的沟通和细致工作,又存在没有安置迳行强制执行的瑕疵,使得4、28事件最终爆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