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刑事辩护 >
广州刑事辩护:妨害公务之“轻判”
法律快车 > 广州律师 > 吴小琴律师 > 成功案例 > 刑事辩护 > 正文
广州刑事辩护:妨害公务之“轻判”作者:吴小琴 时间:2012-04-09 查看(2)
广州刑事辩护:妨害公务之“轻判”
案由:涉嫌妨害公务
承办律师:吴小琴律师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承办部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辩护效果:有期徒刑6个月 (70多人围攻派出所,并造成两名警察轻微伤)
附: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邵**之子邵**的委托,指派吴小琴律师担任被告人邵**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多次会见被告人邵**,查阅卷宗材料,参加庭审,对本案的事实有较清楚的了解,现就本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 辩护人对起诉书(越检公刑诉【2011】738号)指控被告人邵**“妨害公务罪”之定性没有异议
二 关于本案背景
(一)本案关联事实
在海珠广场地铁口驾驶残疾人摩托车在等乘客,被某交警处以罚金50元,并开具罚单(见正卷二:P6);
行至一德路天主教堂门口,六名交警将该车扣押,同时将当天10:30开具的50元现金罚单拿走。车被扣押了,而现金罚单一直未返还被告人(见正卷二:P7);
在沿江路解放桥之桥底等红绿灯时,其驾驶的残疾人摩托车又被交警扣押(见正卷二:P7至P8);
2011年5月13日以后,被告人邵**在一德路从事搬运工作,以解决生计(见正卷二:P7至P8);
2011年5月26日(即案发当日),被告人邵**在万菱广场玩,看到2011年4月13日扣押被告人残疾人摩托车及没收现金罚单的其中两名交警,而与交警发生了纠缠。
(二)被告人邵**基本情况
被告人邵**出生于1955年01月06日,现已年近花甲,且疾病缠身,患有支气管炎,高血压等疾病;
被告人邵**家境贫寒,大半辈子在新疆以务农为生,含辛茹苦将三个孩子抚养成人,其中还有两个孩子上了大学:长女邵**毕业于“塔里木大学”;长子邵**毕业于“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原本就贫困的家庭,孩子读大学时家庭背负了沉重的债务。
本应该在家里安度晚年,却要不远千里从新疆来到沿海城市广州谋生。
三 被告人邵**具有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辩护人在会见被告人邵**时,其对于本人所犯下的违法犯罪行为表示了深深的后悔;在今天的法庭上,从被告人邵**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就可看出其已经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了正确的认识,并已经有了诚恳的认罪和悔罪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