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刑事辩护 >
对伤残鉴定不服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原告人申请伤残鉴定,若没构成,可否申请重新鉴定,有无期限限制?
首先,楼主提问的是评残的问题而非伤情是轻伤还是重伤的司法鉴定,且明确是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刑事案件只需要确定是否构成伤害是轻伤害还是重伤害),所以鉴定和重新鉴定的问题,适用的是民事诉讼法而非刑事诉讼法。
其次,即便是适用刑事诉讼法,也没有所谓“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60日内申请重新鉴定”的法律规定。
再次,当事人对于伤残鉴定不服的,必须至迟在庭审程序法庭调查的质证中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鉴定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对此,《民事诉讼法》第125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最后,关于期限问题,若法庭同意鉴定,会移交法院相关部门提请专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这期间,会要求双方进行鉴定机构的选定,整个过程并无严格的期限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