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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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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 (2007-10-26 14:46:40)

标签: 知识/探索

 

一、1.(1)有权向法院或检察院申诉,人民法院认为其申诉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所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审判。(2)见教材第66-67页。2.本案应由甲市法院管辖较适宜。一是犯罪行为,包括犯罪预备、主要犯罪行为实施(劫持女青年孙某的行为均是在甲市境内),主要证据集中在甲市,便于公检法迅速全面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也便于法院审理核实证据,便于正确及时审判案件。二是被告人、受害人均是甲市人,在审理过程中,便于甲市群众了解案情,对被告人押送又比较方便,但本案应不公开审理。应相对保护受害人的隐私权。3.应是合法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可以自行申请或由负责人决定回避。”在本案中,王某系侦查人员,曾与张某妹妹谈过恋爱,但这不足以构成必须回避的理由,上其一;其二王某因对张某较熟,有利于对张某的侦查及抓捕工作;其三,刑事诉讼法规定回避的规定同时,规定回避的决定权公安局侦查人员回避由公安负责人决定;其四,王某是否回避决定作出前,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王某仍应继续尽职尽责地完成工作。

二、1.公诉案件被害人与自诉人在诉讼权利上的异同有哪些?

公诉案件被害人与自诉人在诉讼权利上的共同之处有:(1)申请回避;(2)委托代理人;(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4)对不立案和不起诉的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5)有权参加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6)对生效判决或者裁定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判,等等。公诉案件被害人与自诉人在诉讼权利上的差异有:自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自诉,申请撤回自诉,同被告人和解,提出上诉。而公诉案件被害人无上述权利;被害人的请求立案权,对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权,也是自诉人所没有的。2.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7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三类: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受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一、1.有错误。理由是:(1)应指定律师为其辩护,因开庭审理前按周某罪行其有可能被判死刑;

(2)不应公开审理此案。因此案系有强*罪行,涉及被害人的隐私;

(3)判决错误。此案周某虽有杀人行为,但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抢劫。在抢劫中为了灭口而致人死亡的,只是加重情节。故判决应改为判处周某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或审判的顺利进行,依法责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本案中,公安机关采取上述措施,应设置专人,并必须制定严格有效的监视措施,以防止被监视者逃跑、自杀或毁灭证据等。但未设置专人,而是采取听之任之的处理方式,本身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使监视居住失去意义。另外,监视居住期限是6个月,本案中在解除时已超过法定期限,并且在解除监视居住时未向被监视居住人所在单位说明。3.(1)A被害人陈述(张小妹陈述);B证人证言(小王);C现场堪验笔录(公安现场侦查);D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供述(李大龙供述);E物证(金项链、现金、足迹、犯罪工具等);F鉴定结论(血型鉴定)。(2)A被害人陈述;B被告人供述。这两项是直接证据,其它是间接证据。

  二、1.1)据以定案的每一间接证据都必须查证属实;2)每一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客观联系,能证明案件某些事实或情节;3)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定态的证明体系,案件事实的各个部分均有相应的间接证据加以证明;4)间接证据之间,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协调一致,矛盾得到完全合理的排除;5)依间接证据形成的证明体系足以对案件事实得到肯定的结论,并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2.见教材131-134.先叙述概念,然后再阐述区别。 

作业3:一、1.本案应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因本案系刑事案件,陈某对其妹婚姻问题上存在暴力干涉的相关行为。且有预谋伤害刘某的犯罪嫌疑,按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案应由公安局受理。  2.存在如下问题: 1) 询问证人应分别进行;

2) 拘留因情况紧急,可以不出示拘留证,但应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3) 讯问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时应告之其相关权利、义务;  4) 侦查阶段,即犯罪嫌疑人、被告第一次被采取强制后即有权请律师;

5) 有罪无罪只能由审判机关来决定,公安机关应拿出证据来证明赵某是否有罪;

6) 刑讯逼供是违法行为。

3.(1)A逮捕程序违法。直接受理侦查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由负责案件侦查业务部门提出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和理由,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送交本院负责审批逮捕的业务部门审查,批捕部门指定专人进行审查,经集体讨论,提出应否逮捕或退回补充侦查意见,报请检察委员会或检察长决定。本案中仅凭举报即批捕,违反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B先捕后侦查,违反法律规定。C当庭即另行指控其犯贪污罪,违反程序。(2)一审法院合议庭有权根据审判所得的事实来适用相关法律定案,无须报审委会。只有重大、疑难案件须报审委会。合议庭的担心是没有根据的,也是毫无意义的。如果都如此,即使检察院起诉错了,法院也不纠,违反“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3)作出准予撤回上诉理由不对。

 二、1.见教材第221页。

  2. 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的条件:

 一、不起诉的学理分类和适用条件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部门)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处罚,以及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从而不将犯罪嫌疑人诉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2款和第140条第4款的规定及司法实践情况看,不起诉有三种:绝对不起诉,指人民检察院对于案件符合法定情形时,必须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依法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存疑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经过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依法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这三种不起诉的条件分别是:

(一)绝对不起诉的条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的规定,具体指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④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⑥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从诉权角度讲,对这类案件,人民检察院或不具有诉权或诉权已经消灭。因此,人民检察院只能作出不起诉决定而毫无酌定余地。

(二)相对不起诉,又称酌定不起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其条件具体涉及到多个刑法条款,适用该种不起诉的法定条件是:(1)犯罪情节轻微,①这里的犯罪情节是指定罪情节,既包括犯罪实施过程中的事实情况,也包括行为人犯罪前的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1];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认为已构成犯罪,并作出不起诉决定,并非实体上的定罪权,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权衡后,认为放弃这种起诉权更为适宜,这是行使诉权的一种方式;③审查确定犯罪情节是否轻微,不仅要看犯罪实施过程中的事实状况,而且要看行为人犯罪实施前的一贯表现及犯罪后的态度等。(2)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这是适用相对不起诉的主要条件,“不需要判处刑罚”与刑法第37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是一致的,而“免除刑罚”主要指刑法中规定可以免除处罚的情况。  (三)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就是说,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必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退回负责侦查的机关、部门进行补充侦查,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体现,也与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的规定相呼应。当然,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若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撤消不起诉决定,决定提起公诉。

一、 1.不正确。可作全面审查,包括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量刑是否适当、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但如果量刑不适当,应发回重审,不应直接改判。以此来变相剥夺被告人就量刑方面的上诉权本身违反法治精神。

2.不合法。第一审法院对刑事和民事部分作出判决。被告人并未上诉。二审法院可对一审判决进行全面审查,但应仅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作出终审裁判。如果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有你更精

  3.公安局:一是拘留应在三日以内,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二是检察院不予批准,应立即释放;三是认为刑事拘留最长期限是37天是错误的,而是31天。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检察院:5月16日,上级复核批准手续后,应在15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法院:一是认为应该逮捕被告人的,制作逮捕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执行,而不是由本院法警执行。二是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不能再行参加本案审理。

二、1. 什么是刑事自诉案件?

  刑事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 依法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起诉的刑事案件。

自诉案件的范围?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具体来说刑事自诉案件包括:轻伤害案、侮辱他人诽谤他人案、暴力干 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虐待家庭成员案、遗弃案等。

自诉案件的特点?

  1、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不经过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2、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适用调解,原告在法院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 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诉。 3、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反诉。所谓反诉,就是被告人 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 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判。4、自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无论是作为被害人还是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有权提出申诉。有你更精彩! 

  怎样提起刑事自诉?

提起刑事自诉首先要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自诉案件的范围, 对于超出 自诉案件范围的案件,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或反映; 其次提出刑事自诉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三要符合管辖方面的规定,即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 权);最后,要提交书面起诉状,并附上有关证据。公诉案件

公诉案件是指由国家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控告权,指控被告人犯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对被告人定罪科刑的案件,这类 案件在刑事案件中是主要的。    公诉案件一般要经过如下过程: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对认为构成犯罪的,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起诉意见书;人民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认为构成犯罪的, 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通过法庭调查及控方与被告人及辩护人双方的辩论,核实证据,查清事实,然后对被告人的 行为进行是否有罪及罪名和量刑进行裁判。

  在以上过程中,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由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人民检察院 批准后,可以逮捕犯罪嫌疑人,也可以视情况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公诉案件的被告人享有下列权利:

  申请回避权: 即对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的工作人员,认为其与案件有重大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案件的,被告人可以申请他们回避。

  辩护权: 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为自已辩护的权利。

  最后陈述权: 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有作最后陈述的权利。

  询问权:经过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发问。

  上诉权: 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判决或裁定不服,可以向作出裁判的人民 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有以下几种:

  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即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没有提出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和裁定。也就是说,对于一审判决、裁定,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抗诉的,即发生法律效力。关于上诉、抗诉的期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终审的判决、裁定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上诉或抗诉的案件所作的第二审判决和裁定,包括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此外,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也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一经宣告即发生法律效力。  3.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死刑复核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没有上诉、抗诉的第一审案件和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进行核准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本法有关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和《人民法院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案件和各地对反革命案件和贪污等严重经济犯罪案件(包括受贿案件、走私案件、投机倒把案件、贩毒案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杀人、强*、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根据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刑事诉讼作业4的参考答案

一、案例分析

1、答:二审法院的做法不正确.

因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只有权对一审判决中的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无权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因此,他们的上诉不具有阻却一审判决中刑事部分生效的作用.所以二审法院发现一审刑事判决太轻,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改判.

2、答:不合法.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报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作出予以核准的裁定;认为原判较重,不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可以直接改判;如果认为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或者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发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对于重新审判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据此,本案不应发回重审,可以直接改判

 3、答:本案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如下:

(1)当群众将崔某扭送至法院时,法院同志告知应扭送公安局的做法不当.正确的做法是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2)公安人员认为崔某符合拘留的条件就对他进行拘留,这是不当的.拘留应当办理法定手续,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签发拘留证并向犯罪嫌疑人出示后才能执行.

(3)公安局到5月16日才提请批准逮捕的做法不当.依法应当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7日.崔某是5月7日拘留的,5月16日已超期.

(4)公安局拖延到6月22日才释放崔某的做法不当.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时,可以要求复议,但必须立即释放崔某.

(5)上级检察机关在复核后,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做法不当.复核后应当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而不是是否批捕的决定.

(6)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后,派法警将崔某逮捕归案的做法不当.因为逮捕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

(7)在审理中,崔某拒绝律师继续辩护,要求自行辩护,法院给予批准是不当的.因为,崔某是未成年人,依法必须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律师.

(8)判决生效后,法院将崔某交给所在单位执行是不当的.对于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应当由公安机关交其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考查.

(9)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方式是错误的,应该通过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10)法院指派原合议庭庭长和另外两名审判员组建合议庭,原来参加本案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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