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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抢劫巨额玉石案辩护词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入室抢劫巨额玉石案,各大媒体纷纷报导,我们作为第一被告人师红丽的辩护律师,应广大关心此案者的要求,我们将辩护词(部分)公之于众。

 

巨额玉石抢劫案辩护词(部分)

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师红丽家属的委托,现指派我们作为师红丽的辩护人,根据会见、阅卷情况,现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被告人师红丽在犯罪过程中暴力程度轻微,被害人的身体损伤为轻微伤,同时涉案玉石已经被追回,部分款项也已经退回,因此本案造成的社会危害不大。

四、涉案玉石的鉴定价值为4320万元,明显偏高,远远高出了其市场上的合理价位,被害人的购入价为27万元,被告人的出售价为22万元,均远远低于上述的鉴定价值,因此请求法庭对涉案玉石重新鉴定,考虑到鉴定公正性,请异地鉴定。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的意见》第六条关于抢劫数额的计算有明确规定,即以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本案中涉案玉石出售价为22万,认定被告人的抢劫数额应当以玉石价22万加4万元现金共26万元为限,因涉案玉石已经被追回,并发还了被害人,因此认定抢劫数额不应当以鉴定的4320万元为标准。尽管上述司法解释是专门针对抢劫信用卡如何计算抢劫数额作出的,但对本案计算抢劫数额同样具有指导意义。

六、被告人还有两个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其公婆身体也不好,其夫一个人抚养两个孩子比较困难,小女儿才年仅六岁,正是需要母爱的时候,孩子是不能没有母亲的。

辩护人: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 季振法律师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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