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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绑架、抢劫、强奸、盗窃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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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绑架、抢劫、强奸、盗窃案辩护词
2006年03月03日 投稿人:刘付利律师 点击:次
摘要:赵XX绑架、强奸、抢劫、盗窃案辩护词
赵XX绑架、强奸、抢劫、盗窃案辩护词
山东天航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赵XX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赵XX在本案一审中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我们依法会见了赵XX本人,查阅复制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并进行了仔细认真的研究,按时参加了法庭审理,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X犯绑架罪、抢劫罪、盗窃罪定性准确,但指控赵XX犯强奸罪证据不足,赵XX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并且赵XX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外赵XX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有检举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体事实和理由分述如下:
一、关于绑架罪和抢劫罪,辩护人认为在2003年7月29日的绑架行为过程中和在天桥区赵庄村抢劫一案中,赵XX属于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卷宗材料和法庭调查情况看,在绑架罪一案中,首先提出要“找个小姐要钱”的不是赵XX,赵XX开始时并不知道约小姐出来是给小姐要钱,只是在见到小姐之后,赵XX同其他两个人和小姐一块儿到了黄河大坝上,才从同案赵X那里知道约这个小姐出来是向她要点钱。并且在整个绑架行为实施的过程中,赵XX对被害人也没有打骂、恐吓的行为,向小姐要钱、让小姐给他朋友打电话拿钱来的也不是赵XX,此时赵XX只是在一边跟着,所起的作用只是辅助性和次要的,也就是通俗意义上的“帮凶”,辩护人认为赵XX在这起绑架案过程中应该属于从犯,依法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关于抢劫一案,事发当天赵XX是被人叫去的,去的时候也不知道是去干什么,只是在去了之后,喝完酒别人叫着他一块儿去打架的,此时赵XX主观上并无抢劫的犯意表示,他在该案中即不是组织者也不是积极参加者,在整个抢劫行为实施的过程中,赵XX也没有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伤害被害人,并且根据赵X的当庭供述,在抢劫的过程中赵XX还把赵X叫到一边对赵X说,“这样干不行,容易出事!”,赵XX在事后也没有分得任何财物,这充分说明赵XX在该起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和具体情节,相对于本案中的其他被告人是比较小的,应属于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关于强奸罪,辩护人认为赵XX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三、关于盗窃罪
四、赵XX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点公诉机关也已经认定,不再赘述。
五、赵XX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并且有立功的表现依法应当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05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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