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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故意杀人还是正当防卫?(图)
是故意杀人还是正当防卫?(图)
(2002年09月25日 11:41)
马小姐在庭审笔录上签字。
本报珠海讯 (记者王锋通讯员任慧娟摄影报道)到珠海旅游的马小姐深夜在街头被陌生男子卢某调戏,一气之下用公用电话手柄连线将卢勒死。马小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还是正当防卫?昨天上午,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控辩双方就此展开了激烈论辩!
深夜遭调戏勒死轻薄男子
马小姐是黑龙江人,今年5月11日晚,她和朋友黄某等人在珠海宾馆一酒吧饮酒,到12日零时30分左右,她独自一人离开酒吧,走到珠海宾馆门前,靠在一公用电话亭上休息。
此时,与马小姐素不相识的卢某也来到电话亭处,右手搭在马小姐肩膀上,左手搂马小姐腰,说要马小姐陪他睡觉。马挣扎了几下,未能挣开,顺势扯起公用电话机手柄连线,在卢的脖子上绕了一圈,并用力拉,当卢用力挣扎时,马将连线在卢的脖子上又绕了一圈,并用身体顶住卢往后拉。约两三分钟后,见卢不动了,马才松手,卢当场死亡。
昨天上午,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了此案,检察院认为,马小姐无视国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法庭辩论过程中,马小姐的辩护律师提出马小姐当时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引起的防卫过当导致的过失杀人,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而不存在检察院认为的故意,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辩护方:是防卫过当
马小姐的律师认为,被告人马小姐保护的是一名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益,完全可以采取较大、较重的防卫手段来保护自己。不法侵害人作为一个男子,其力量明显强于马小姐,因此如果防卫强度不大于不法侵害程度,则无法有效保护。
由于不法侵害突然发生,且在深夜,当时环境决定了惟一可用来实施防卫的工具就只有那条电话钱。马小姐在心理恐慌的紧急情况下的一瞬间上很难准确判断侵害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更难以恰如其分的选择适当的手段和强度,必然导致防卫强度过大。而且,马小姐当时喝过不少酒,根本不可能预见会发生如此严重的防卫后果,所以马小姐的行为应当构成防卫过当导致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控诉方:是故意杀人
针对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检察院认为,马小姐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而是故意杀人。刑法上的正当防卫对防卫实施人所面临的不法侵害有明确要求,即要有一定的严重性、紧迫性和暴力性。只有不法侵害十分严重、情况紧迫、带有暴力胁迫时,实施的防卫才是正当防卫。本案中,被告人马小姐不过受到了言语上的调戏和抱腰,不法侵害十分轻微,她所实施的杀人行为显而易见不构成正当防卫,而是故意杀人。
相关法律
《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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