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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格式】辩护词(辩护意见)的标准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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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敬的审判员:
  
  被告人WZM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接受WZM家属的委托,指定本律师作为WZM的辩护人。现辩护人根据法庭所调查的事实和相关证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贵院予以采纳:
  
  一、被告人WZM有悔罪表现
  
  WZM系香港人士,在事发地深圳只认识同案被告人李薇娜一个人,此外不认识其他任何人,与被害人更无任何过节,仅仅系因与被害人发生口角之争,以致双方发生冲突,WZM也未料想到事态会恶化到这种程度。当辩护人会见WZM的时候,他也表示非常后悔,没有想到只是偶尔来一次深圳,却会发生这样的事,他多次表示,虽然他没有落重手、没有用瓦罐打人,虽然他家庭并不富裕,但他仍然愿意尽量赔偿被害人损失。经辩护人及被害人代理人多方努力,WZM家属及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WZM父亲是建筑工人,母亲失业在家已数月,但他们还是顶住香港高额生活消费的压力,东拼西凑,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25,000元。被害人也体谅到WZM的悔意及难处,已书面向公诉关机及贵院明确表示不愿意看到WZM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WZM没有拒不认罪
  
  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WZM曾经认为自己没有主动打人,是在“正当防卫”,并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但经过公诉人及辩护人的讲解、说服和教育,WZM逐渐理解了什么是故意伤害及内地的刑事政策。在法庭审理中,WZM也主动承认了自己有参与殴打被害人,只是他确实没有用瓦罐砸被害人的头部,在这一点上,几位证人的证言是矛盾冲突的,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在起诉意见书中,也认定“李薇娜即打电话叫了在逃人员“阿水”,阿水随即带了六七年不明身份的男子到达现场,与WZM一同对两事主殴打。其间有人用沙锅击打尹春的头部”。可见,侦查机关也不确定谁用沙锅打人这一情节。故WZM坚持供述案件真相的行为,不构成拒不认罪。
  
  三、本案的部分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不宜予以采信
  
  被告人WZM有无落重手、用瓦罐打被害人,最主要、最直接的证据系几位证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故审查、判断证人证言及辩论笔录的客观性、真实性,对于查清案件事实尤其重要。辩护人认为,本案的证人证言存在下述问题:
  
  1、证人证言之间、证人证言与被害人陈述之间不一致
  
  首先,关于WZM与李薇娜是否参与殴打,有看到一开始就打的:尹春《询问笔录》第2、3页(卷宗第47、48页),尹春陈述“一开始和我发生争执的一男一女也打我”,“他(她)们打了我,对我拳打脚踢”
  
  廖遗俊《询问笔录》第3页(卷宗第105页),廖遗俊陈述“我只看见那名男子和那名女子对尹春和尹涛拳打脚踢”
  
  有看到一开始没打的:王豹《询问笔录》第2页(卷宗第79页),王豹陈述“我去到时,只看到尹春一个人正在被七、八名男子用拳脚殴打,旁边有一女子和一名男子在看”。
  
  其次,尹春与尹涛被打时间及沙锅砸中头部的时间不一致,有的看到先后被打、先后被砸中的:
  
  尹涛《询问笔录》第3页(卷宗第52页),尹涛陈述“而后我就走到福田区沙尾综合楼A座楼下,刚走到看到有一个陌生男子在殴打我哥(尹春),我不知被谁用瓦罐用力砸到我的头上,我一下子就昏倒了”。
  
  王豹《询问笔录》第2页(卷宗第79页),王豹陈述“那和女子站在一起的男子不知何时从旁边的杂货店拿一个瓦盖,他拿了之后就砸到了尹春的头部,砸完后,尹春被砸倒在地上,尹涛见状后就过去劝架,不知过多长时间,那七、八名男子当中的一名又拿了一个瓦盖砸到尹涛的身上”。
  
  有的看到同时被打、同时被砸的:高荣杰《询问笔录》第2页(卷宗第66页),高荣杰陈述“我过去A座一楼的杂货店门口后看到有七、八名男子在殴打另外两名男子,其中还有两名男子手上拿着东西(具体什么东西我当时没看清楚,看那物品的颜色有点像砖块的颜色)分别往被打的两名男子的头部砸下去”。
  
  2、证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导致证人证言不客观
  
  本案的主要四位证人高荣杰、王豹、黄世聪、廖遗俊,均系沙尾村治保会保安员,而本案的被害人尹春亦曾在沙尾村治保会任职保安员,与本案的其中几位证人曾经是同事。证人与被害人之间的这种特殊关系,有可能使证人出于同事感情,作了不客观的陈述。
  
  3、证人所处的客观环境影响了证人的主观认知能力
  
  本案发生的时间系晚上23时许,根据证人高友胜的《询问笔录》第3页(卷宗第117页),高友胜陈述“我没看清他(她)们的样子,外面天又黑,我都看不清”。当时天色黑暗,连近在咫尺的杂货店老板高友胜都没有看清楚,可见,其他几位证人同样也无法看清当时的事发过程和清楚地辨认被害人及被告人。
  
  4、证人均未出庭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1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一)未成年人;(二)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三)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四)有其他原因的。”本案中,被告人WZM有无落重手、用瓦罐打被害人,最主要、最直接的证据系几位证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言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及审判结果有直接关系,起到直接决定作用,故本案证人均未出庭质证不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的这几位职业完全相同的证人,在晚上23时许,基于不同的缘由、不约而同地来到了本案的案发地点,同时目击了殴打的发生过程。在案件发生过程的短短几分钟里,在离案发地点最近的杂货铺老板高友胜都称未看清的情况下,这几位证人都清楚地看到了被害人及被告人的脸,看到了凶器瓦罐的颜色。但在部分重要案件事实上,这些证人又作了不一致甚至矛盾冲突的陈述。辩护人认为,目前这些疑点无法合理排除,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关于WZM用瓦罐击打尹春头部一节不应予以采信。
  
  综上所述,被告人WZM涉嫌故意伤害的行为情节较轻,危害较小,鉴于WZM系初犯,其已经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受到了教育,已深刻反省,并已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故恳请贵院予以从宽处理,对WZM免予刑事处罚或从轻处罚,也符合我国《刑法》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目的。以上辩护意见恳请贵院加以考虑,并予采纳。
  
  此呈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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