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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某涉嫌走私30斤毒品罪一案辩护词

●出具人:刘平凡律师  周 妍律师

西南政法大学重大疑难刑事案件(深圳)研究中心     主任

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                 委员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一、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有罪,原审定罪证据严重不足!

事实上,从上诉人案发时的种种表现看来上诉人走私毒品的行为不存在。

(5)关于本案中乘客的行李寄放在过境汽车上通关,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1.行李过重,乘客不方便随身携带;

3.洗衣粉和旧衣服不属于违禁物品

4.一箱洗衣粉远远达不到征税起点,即使被现场抽查,也不用缴纳关税。

利用他人实施走私毒品的行为构成本案的间接正犯,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不成立共同犯罪!

二、原审采用有罪推定原则判定上诉人有罪并处以重刑,背离刑法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原文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一)主观方面:

走私毒品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毒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必须是明知,而本案中上诉人并非明知。

因此,上诉人携带涉案密码箱入境只是一种被人蒙骗、被人利用的行为,不具有走私毒品的主观故意。

(二)客观方面

四、退一万步再看本案,即使上诉人参与了走私毒品活动,原审在量刑时不考虑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不分主次、不考虑上诉人在本案中有立功表现且属于从犯、初犯、偶犯,具有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就统一量刑、武断判案,后果只会造成冤假错案、践踏法律公正!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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