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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诈骗犯罪辩护)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的批派并受本案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担任A的辩护人,依法参与今天的庭审。辩护人认为,被告人A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应为无罪。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从犯罪的主观方面讲,诈骗罪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但结合本案情况来看,被告人根本不具有骗取他人公私财物的故意,当然也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1、被告人并不知道M信用社N分社储蓄网点已被撤销。关于M信用社N分社储蓄网点撤销一事,由于相关单位没有在当地张贴告示并进行广泛宣传,被告人根本不知道。不但被告人不知道,N储蓄网点所在地的居民也都不知道,试想,如果他们知道N储蓄网点已被撤销,他们还会往里面存款吗?!N当地的村民都不知道,公诉机关怎么能推出居住在外村的被告人知道。

2、被告人伙同N储蓄网点客户经理A共同作案纯属推测。起诉书称:“M信用社客户经理A伙同其父(本案被告人)在N分社撤销后,仍然冒用M信用社N网点之名,刻制‘M农村信用合作社N储蓄网点'印章……”纯属推测。在犯罪嫌疑人A尚未抓获的情况下,就推定被告人与A属共同犯罪实属牵强。被告人的儿子A从来没有告诉过被告人M信用社N分社储蓄网点已被撤销一事,A只是告诉被告人说这个网点他承包了,其他人都调走了。A一个人忙不过来时就让被告人过来帮帮忙。作为一个父亲,在自己力所能及的情况下,谁不愿替自己的孩子分忧解难!因为A一直就分管着N储蓄网点,被告人对自己儿子的话根本不作怀疑,被告人对A私刻‘M农村信用合作社N储蓄网点'印章一事更是无从知晓,直到案发前,被告人一直认为那枚印章是真的。

3、被告人仅仅是A的一个作案工具。在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进行询问以及辩护人对被告人进行会见时,被告人反复讲着一句话:“要求你们加大工作力度,尽早将我儿子A抓住(见侦查卷30页)。”可见被告人对儿子拿自己当枪使的满腹怨恨。本案中,被告人只是帮A干活的一个工人,仅仅是A的一个作案工具,被告人主观上既没有骗取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本案不能认定为被告人与A共同犯罪,由本案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应有A本人承担。让我们想这样一个简单的道理:如果是共同犯罪,A就知道跑,被告人怎么就不知道跑?难道他不知道这是要坐牢的吗?!

4、本案中被告人不具有犯罪的故意。本案中被告人并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来骗取他人财物。如果说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只能是被告人的儿子A,他连被告人也骗了。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被告人由于身体健康上的原因早在2008年8月份(案发前三个月)就不在N储蓄网点帮忙了,在被告人给儿子A帮忙的这段时间里,被告人从来没从A那里拿过一分钱,每天收的存款也都是当天下午下班后就交给A。试想,如果该案是被告人与A共同犯罪,被告人怎么会一分钱都没有占有?难道被告人没有机会吗?应该说机会每天都有!而且,在2008年11月底,邻村的B因为取钱找不到A时(此时,被告人早已不在那里帮忙了),被告人还让老伴领着B到L县城去寻找儿子A。可见,被告人完全是一个受害者,根本不具有与A共同犯罪的故意。

二、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被告人替儿子A工作的行为以及给存款人出具手写存款票据的行为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作为本案定罪的依据。上述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不是一个六十多岁的老人能够意识到的,而且作为一个一般的农民也不能意识到,否则,也不会有这么多储户愿意把钱存到那里。况且,无论该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都不能得出被告人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都不能否认被告人也是被蒙在鼓里,不知不觉充当了他人作案工具的可悲事实。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不是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综上所述,被告人不具有骗取他人公私财物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也不具有其他任何犯罪的故意,被告人应为无罪。恳请人民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要让一个无辜的老人为他人的犯罪行为买单。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采纳,谢谢!

 

          辩护人:荣小龙  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9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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