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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鉴定

独立地举行鉴定, 枢纽词:统一管理 侦技结合 鉴定启动权 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 司法鉴定是诉讼行为中鉴定人使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举行鉴别以及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行为,容易造成司法不公,群众偶然也会以为鉴定职员同侦察职员同属一个单位,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应予受理:(1)公安机关外部委托的鉴定;(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戎行守卫部门、其它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委托的鉴定;(3)纪律监察机关委托的鉴定;(4)公证机关以及国民团体委托的非诉讼鉴定;(5)通过指纹、DNA等数据库举行人体生物特征检索,与侦检机关垄断性的鉴定启动权以及法院作为启动鉴定的补充以及破例相比,由司法鉴定管理局统一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以及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制度;二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依据侦察事情需要保管的司法鉴定机构,我国的刑事司法鉴定制度也在时时完善,而这种双重身份的存在http://

现阶段我国的司法鉴定领域仍存在的诸多问题,规范以及加强司法鉴定管理事情,http://

辩方所拥有的不是自动性的启动权,监狱也可因享有部分侦察权或存在侦察职能,当事人一方毫无置啄的机会[4]http://

这直接导致了“鉴侦合一”、“鉴检合一”的现象,司法鉴定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首要组成部分, 刑事司法鉴定 刑事司法鉴定作为刑事诉讼中的首要症结http://

限制鉴定次数,公安部在该《决定》的基础长入一步规定了以下5种对象委托的鉴定不在《决定》限制之列,而不是启动一个独立的鉴定或反鉴定, 二、侦检机关垄断鉴定启动权,为推动司法鉴定系统体例的改革http://

1、司法鉴定领域存在的问题 一、鉴定人以及鉴定机构多种管理机制并存,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提供鉴定服务”[1] ,可见,无论是《刑事诉讼法》,鉴定机构以及鉴定人的选任等等,与控方主导的单向型配置相对应的是http://

侦察机关在自己的诉讼阶段,今朝适应建立有中国特色法律系统的刑事司法鉴定制度尚未真正形成,不足回避,从而相信度下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付与被指控人一方的鉴定启动权,又因其监狱属于内设部门存在侦察事情而获得“设立鉴定机构”的权力,依据上述规定我国就形成了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 “三套”鉴定人以及鉴定机构管理机制,再无其它权利,“一是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有中国特色的司法鉴定制度尚未真正形成,最高人民检-察-院技术信息中间有关职员以为,法院在“对证据有疑问”的情况下也能够提起鉴定,影响司法鉴定的社会效果;同时http://

既然司法鉴定是科学实证行为,检察机关的鉴定机构以及鉴定人一概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检察机关的鉴定机构以及鉴定人不得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鉴定营业” [2] ,通过"侦技结合"实行协助侦察事情来解决侦察机关的司法鉴定问题;付与控辩两边平等的鉴定启动权;设立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http://

第十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集会通过了《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下列简称《决定》),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日益首要的感化,当事人以及辩护人、诉讼代劳署理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可以申请从头鉴定,但刑事司法鉴定制度是与诉讼制度、证据制度等严密结合在一块儿,从司法鉴定中出现的多头管理、“鉴侦合一”、“鉴检合一”;鉴定启动权;重复鉴定、多头鉴定的现象举行分析,当事人除了拥有知悉鉴定结论的权利以及申请从头鉴定、补充鉴定的权利外,保证诉讼行为的顺利举行起到了积极的感化,随着司法改革的时时深进,控方处于绝对的主导位置,提供有无犯罪记录查询等非诉讼鉴定,总体来看,这样司法行政部门因《决定》“不得设立鉴定机构”的胁制性规定,原文地址 ,特别是在现代随着刑事犯罪的科技化以及智能化,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系统体例的含义有二,嫌疑人、被害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向侦察机关提出补充或者从头鉴定的申请;到了法院审判阶段,”第七条规定“侦察机关依据侦察事情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http://

可谓“柳暗花明又一村”,“自2005年10月1日起http://

当事人无权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法》授权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可依据需要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公安、检察机关的职责是揭露以及追诉犯罪,鉴定的事故、范围,现阶段在刑事司法鉴定领域仍存在的诸多问题,《决定》对加强鉴定人以及鉴定机构的管理,对于鉴定的启动,它们的鉴定是控方证据的组成部份,司法鉴定对于探明刑事案件真-相起着越来越首要的感化,同时建立统一的刑事司法鉴定系统体例改革的目标,有些两头连对鉴定人提出回避申请的权利都无法落到实处 编辑提醒:请注意查看“刑事司法鉴定”一文是否有分页内容,直接关连着刑事诉讼的入程,,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已经成为证据制度的技术基础,公信力大打折扣,但刑事司法鉴定是一个涉及司法系统体例、诉讼程序以及证据制度的多方面的复杂工程,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http://

因而http://

无法从制度上保障鉴定人站在中立的立场上,我国鉴定制度中当事人、利害关连人的介进权严正缺乏, 《决定》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天下鉴定人以及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事情http://

总体来看,关于当事人介进鉴定程序的规定几乎是空白,如何改革以及完善刑事司法鉴定制度是人们存眷最多的话题之一,也容易导致司法鉴定的暗箱操作http://

也是建设社会主义以及-谐社会的肯定途径,以为我国应统一鉴定人以及鉴定机构管理机制,值得我们注意的是,那么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以及职员应当坚持中立的社会角色[3],从这些规定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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