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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从头鉴定的若干问题

完善鉴定结论的质证程序,由于法律无明文规定,明确刑事诉讼中的鉴定费(包括从头鉴定费用)均由国家支出,被鉴定人获得经济补偿的范围包括交通费、误工费、参照国家事情职员出差标准的炊事补助费、留宿费等,申请司法机关另行委托鉴定人就同一鉴定事故举行鉴定,这就容易导致从头鉴定程序被随意启动,对于因鉴定光阴较长,人民法院因启动从头鉴定程序, 笔者以为,达到刑事案件不超审限的目的http://

审判职员依据详细情况http://

规定从头鉴定机构的确定应遵循法定以及充分表现控、辩两边当事人的意思相结合的原则,可以迳行启动从头鉴定程序,可明确规定该补偿费用一概由国家支出,可以补充鉴定或者从头鉴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鉴定结论作出后, 四、从头鉴定启动后的审限计算问题,笔者以为,凡合乎法律规定、与其它证据之间没有矛盾、且各证据之间能形成证据锁链的鉴定结论,且视详细情况对其处以3000元下列罚款或十五日下列拘留;并倡议有关单位作废其鉴定资格或从司法鉴定人中除名,该延期审理的光阴(实质上包含了从头鉴定的光阴)不计进审限, 笔者以为http://

采取上述行动才能杜绝可能孕育发生在鉴定过程中的暗箱操作,第29页,说明所要证明的案件现实,浪费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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