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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证据链条完整性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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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证据链条完整性的认定 (2006-12-24 18:45:15)

分类: 刑侦常识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件中既要求每一个证据是真实的,而且要求这些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且据此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才能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否则公诉指控将不能成立。本专题将列举三则对证据链条完整进行认定的案例。
  案例之一:刘林诈骗案
  刘林于2004年10月间,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向北京绿健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诺,只要支付人民币1500万元的使用费,就可以共同使用其借款人民币5亿元资金赚取高额利润,诱使北京绿健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将从北京中银投资有限公司的借款1500万元汇至北京永定河绿野青少年素质教育基地帐户。1500万元被刘林非法占有。
  刘林在庭审时辩解称,自己没有虚构人民币5亿元的借款事实。汇入其公司的1500万元是原北京沁园新春投资公司法人康某、北京天源神力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崔某,按合同为其支付的投资款。由于合同没有履行造成违约,1500万元被当作违约金处理。康某为逃避违约责任,伙同他人编造了起诉书指控的内容,是对自己的陷害。
  刘林的辩护律师许兰亭也为刘做出了无罪辩护,称证据不能证明1500万元就是5亿元借款的使用费,公诉机关指控刘林犯罪也主要是根据崔某和康某的证言,而借款协议上并没有刘林的签字。退一步讲,即使刘林说过借款5亿元,并让康某、崔某支付过1500万元使用费,刘林也并非非法占有这笔款,而是借用。
  一中院根据大量的证人证言查明,在刘林虚构只要支付使用费,就可与其共同使用大额借款资金进行增值并最终骗取1500万元的事实上,这些证据都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所以对刘林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没有采纳。鉴于刘林所骗赃款已被公安机关冻结,尚未造成损失,故可酌予从轻处罚。据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刘林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5万元。
(摘编自:北大法意网)
  案例之二:杨少华故意伤害案
  1992年,23岁的杜爱芸经人介绍,与自来水公司职工杨少华结婚。但由于种种原因,婚后夫妻关系长期不和。2002年6月8日23时许,杜杨二人因琐事在家中再次发生争吵。次日凌晨3时,杨少华对妻子突施恶性暴力,在杜爱芸的腹部连踏两脚,又在左上腹部猛踏一脚,致杜当即倒地不起。6月9日晨,邻居和亲戚把腹痛难忍的杜爱芸急送医院,经检查系脾脏破裂,医院随后进行了摘除手术。杜爱芸的伤情后被法医鉴定为重伤。
  2003年1月24日,山丹县人民检察院凭借全案间接证据形成的完整证据链条向县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杨少华犯故意伤害罪,杜爱芸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4月2日,县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被告人杨少华无罪。
  山丹县人民检察院经过重新梳理和认识本案的事实和证据,以法院判决确有错误为由,向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杜爱芸也提出上诉。2003年7月8日,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开庭审理后,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采信证据错误,判处不当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县法院重审后,于2003年10月23日再次以证据不足,判决被告人杨少华无罪并驳回杜爱芸的诉讼请求。
  山丹县人民检察院再次抗诉,杜爱芸也再次上诉。12月10日,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后作出终审裁定,以抗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少华犯有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作出有罪判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重审法院以被告人杨少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3年6个月;判决由被告人杨少华支付受害人杜爱芸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等费用43146.79元。
(摘编自:北大法意网)
  案例之三:徐强抢劫案
  2003年4月21日19时30分许,陈某下班回家,当走到自家楼里一至二楼缓台处时,感觉后面有人上来,就往旁边让了一步,想让后面的人先过去,这时,陈某猛然发现身后的一名40岁左右、瘦小的男子,手里拿着一把刀。陈某马上往楼下冲去。由于慌张,陈某一头撞到一楼的墙壁上,之后,倒在地上。那名男子追上来拽住陈某的背包,用刀威逼陈某交出钱物。陈某大喊“救命!”。喊声惊动了一楼住户,住户动了动门,弄出声响。那名男子没抢成包就跑了。陈某追出楼道,上了一辆出租车。司机说刚才看见一个人跑过去了。陈某的男友正在附近,接到陈某的电话后赶过来也上了这辆出租车。他们乘车追赶那名男子。在桃源路上,陈某看见被告人徐强,认定他就是抢包的男子,随即拨打了110。出租车超过徐强后,司机将车停下,帮助陈某和其男友将徐强截住。这时民警赶到,从徐强身上搜出一把刀。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现场勘查路线图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徐强犯抢劫罪的事实成立。
  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00元。
(摘编自:北大法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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