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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疑难问题探讨之一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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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疑难问题探讨之一 (1)
作者:汪险峰 时间:2011-05-31
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于有效保障国家,集体,公民个人财产不受侵犯,简化诉讼程序,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正确及时处理案件具有重要意义。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刑事审判中使用越来越广泛。但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法院《关
一、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确定
(一)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以外的人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以外的人财物损失,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
讼。如被告人某甲在酒店伤害某乙的同时,将酒店的物品砸坏,酒店店主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和费用承担人,均系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如果不能得到救济,有违社会正义的原则,且不利于保护遭受损失人的权利。
(二)共同致害案件中,在逃同案犯能否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1)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事实以刑事案件事实为基础,对于未到案
的被告人,未经审理和被告人辩解,即对其进行事实上的定罪,有未审先定的嫌疑,不符合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2)同案犯在逃,刑事部分未作定论,相应地,其民事责任的承担也难以确定,实践中不宜适用缺席判决的方式;
(3)在逃同案犯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如何理解“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3)符合立法本意,能够保证被害人获得充分的救济,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
(四)公诉案件中,刑事被告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能否反诉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理由是:
2、附带民事诉讼中应当坚持诉讼效率和节约成本的原则。如果允许刑事被告人提起反诉,容易造成刑事诉讼与附带民事诉讼倒置,不利于刑事诉讼的及时审结。
二、附带民事诉讼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判决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是否要考虑被告人赔偿能力
(二)共同致害案件同案犯在逃的民事责任的承担
1、在逃同案犯归案后如何追偿问题?
2、被害方再行起诉如何处理?
(四)交通肇事犯罪案件民事赔偿责任人问题
三、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一)关于物质损失的范围的理解
(二)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
对于精神损害是否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理论界和司法界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