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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前法院必须送达给被告的法律文书有哪些?
我国刑事诉讼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包括决定再审、提审、指令再审以及抗诉四种方式。文章对四种方式的含义、特征、要求进行了论述,并着重围绕着提审、指令再审和抗诉中有争论的几个问题,如在什么情况下提审或指令再审、谁有权决定提审或指令再审、指令再审的下级法院如何界定?以及对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法院是否必须受理和审理、可否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等等,进行了深入地分析探讨,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是指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对生效裁判提出重新审判时采用的形式。采用一定的方式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是审判监督中的重要一环。没有一定的方式提起或者采用非法定的方式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便无法启动,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便不能纳入诉讼程序中加以纠正。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的规定,笔者认为,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包括决定再审、提审、指令再审以及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