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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对单位行贿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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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对单位行贿罪律师

字体大小: - - lylawyer   发表于 12-04-23 20:38     阅读(313)       分类:刑事辩护

临沂对单位行贿罪律师

一、对单位行贿罪概念及其构成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单位以各种名义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和正常活动秩序。

    犯罪对象是单位而非公职人员个人

   (二)客观要件

      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
      2、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

   (三)犯罪要件

      1、自然人。年满16周岁的能够独立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2、单位

   (四)主观要件

    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为获取个人不正当利益仍然向单位行贿,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

二、对单位行贿罪的刑法条文

 

   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对单位行贿按照如下规定处罚:
  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对单位行贿罪的常见问题

 

1、“对单位行贿罪”中的“单位”指的是什么?
    在此罪中,单位仅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国有性质单位,如果是其他性质的单位,则不构成对单位行贿罪。

2、谋取不正当利益指的是什么?
    1999年3月4日两高《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中,第一次对“谋取不正当利益”含义作出解释,明确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关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解释也是如此。

  两高的解释,可以总结出,谋取不正当利益存在两种表现形式,一是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章的利益,可称为利益违法,利益违法是行贿罪中最常见、最典型的表现形式,即所谓非法利益;二是谋取违反上述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可称为程序违法,程序违法是行贿罪中非常见、较隐蔽的表现形式,即所谓不确定利益。

3、如何理解对单位行贿罪的利益违法、程序违法?
     利益违法是指行贿人意图通过行贿所达到的目的违反了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等。如行贿人为走私而行贿海关人员;为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而行贿工商人员、技术监督人员;明知自己或者他人不符合升学、招工、提职的条件而行贿有关人员;为减、免税而行贿税务人员等。认定利益违法,首先判断的是行贿人所违反之规定的合法性。

  程序违法是指行贿人意欲通过行贿所达到的目的并不违反法律、法规或政策、规章的规定,但其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为其获得利益所采取的手段却违反了法律、法规或政策、规章的规定。如在建筑工程招标过程中,行为人虽符合投标条件,正常招标也有可能中标,却通过向有关人员行贿的方式暗箱操作,使自己中标。这种行为就违反了招投标的有关程序规定,数额较大的应构成行贿罪。

4、对单位行贿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1999年9月l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l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B、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C、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D、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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