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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案件辩护词作者:张皓 时间:2013-03-31 查看(2)
王xx涉嫌贪污一案辩护词
2013-3-29 20:30:42
审判长、审判员: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委托他从事征地补偿工作,被告人只是与其他村委成员一起
一、王xx没有协助政府进行征地管理工作,12万元的果树补偿款是清点树木的人员为村干部发放的协助工作的辛苦钱 。
二、王xx没有虚报高铁占地的亩数。
王xx供述与庞x突击栽种果树,领取16.4万元补偿款一事,遭到庞x的举报,是由于他们之间的纠纷所致,王xx没有虚报高铁占地4.1亩,该亩数是确实存在的。
经高铁项目部门人员测量,最终核实占用王xx所在的王庙村土地33.55亩。在王庙村上报的被征用土地数量并没有超出该测量数据,不存在虚报现象。如果庞x所说“补偿款发下来后,要通过村里往下发,王广勤又利用职权把我们应得的164000元扣下,至今没给我们”属实的话。则庞x可以依法向王xx主张自己的权利,以及王xx为庞x的土地承包付出了什么,做了多少工作,双方是如何约定的分成比例,王xx已经向庞恺支付了80000元是否属实等问题,均属于民事纠纷。王xx手中持有为征地补偿一事与本村村民梁x美书面约定分成问题的书面证据,证实有王xx与梁x美有七分地的补偿属于民事纠纷。卷宗中各证人关于王xx是否被占地一事的的证言千篇一律,均为同版复制,用词完全相同,充满猜测性的陈述不应予以采信。王xx未虚报占地总额,国家利益未受到任何损失,国家支出的补偿款都是应该支出的,因此,王xx不构成贪污。
三、王xx将从香城镇供电所领取的国家电力改造补偿款已经交给村记账员梁xx6000元,两人为此发生争执。其余补偿款未及时交付会计记账,应属于涉嫌职务侵占而不构成贪污,王xx已经全部退回了16980元。
陈述的事实一致,而且当庭自愿认罪,对自己的行为未做任何隐瞒,其供述与本案证据均相一致,说明其悔罪深刻,对自己的罪行深有悔悟,根据面前如实供述,深刻的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现已被开除党籍和村支部书记的职务。近四十年来,王xx为村里做了大量工作,把自己的大好年华都贡献给了党,贡献给村集体。
所领取的国家
请法庭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在对被告人王xx定罪量刑时,充分考虑辩护人的上述意见。
此致
邹城市人民法院
辩护人:山东亚联律师事务所
律师 张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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