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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辩护:非法经营罪
作者:金牌刑事辩护 陈其象律师 电话:1332828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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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是从原1979年刑法规定的投机倒把罪分解而来,规定在现行《刑法》第225条,该罪“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兜底条款,有“口袋罪”嫌疑。随着《刑法》修正案(七)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纳入非法经营罪,信用卡套现成为非法经营罪的犯罪行为。
金圣维权律师网陈其象律师特别策划推出《金牌辩护:非法经营罪》,目的在于帮助大家认识非法经营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以及信用卡套现行为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才能成立非法经营罪,为涉嫌非法经营罪的当事人提供金牌刑事辩护。
【目录】
1.什么是非法经营罪?
2.什么是非法经营罪犯罪客体?
3.什么是非法经营罪犯罪对象?
4.什么是非法经营罪犯罪客观方面?
5.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行为”包括哪些哪些行为?
6.哪些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
7.什么是非法经营罪犯罪主体?
8.什么是非法经营罪犯罪主观方面?
9.什么是非法经营罪犯罪追诉立案标准?
10.什么是信用卡套现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11.非法经营罪如何量刑处罚?
12.如何认定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标准?
【正文】
1.什么是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法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非法经营罪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行为必须是违反“国家规定”。
②非法经营罪是情节犯,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程度。
2.什么是非法经营罪犯罪客体?
非法经营罪犯罪客体是市场管理秩序。
市场管理秩序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经济结构中由国家管理市场活动而形成的一种正常的市场运行状态,包括市场准入秩序、市场竞争秩序、市场交易秩序。
【陈其象律师提示】
非法经营罪犯罪客体范围的唯一判断标准,是该经营行为是否为法律(“国家规定”)所禁止。
3.什么是非法经营罪犯罪对象?
非法经营罪犯罪对象包括以下内容:
(1)专营、专卖物品:是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由国家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关机构进行经营、买卖的物品;
(2)其他限制买卖物品:是指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维护国家、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需要,规定在一定时期实行限制性经营的物品;
(3)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A.进出口许可证是指国家外贸主管部门对企业颁发的可以从事进出口业务的证明文件;
B.进出口原产地证明是指国际贸易活动中进出口产品时必须附带的由原产地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C.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从事某些生产经营者必须具备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应当以法律、法规规定范围为限)。
【陈其象律师提示】
非法经营罪犯罪对象是违法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行为所指向的对象。
4.什么是非法经营罪犯罪客观方面?
非法经营罪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前提条件),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行为条件),情节严重(情节条件)的行为。
(1)违反国家规定:
《刑法》第96条规定,“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A.非法经营罪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关于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物品,关于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其他关于维护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法律、法规、规章、决定、命令等的总称;
B.违反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2)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3)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数额或者非法获利数额为依据,综合考虑其他情节认定。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前提条件:是区别正当经营行为与违法经营行为的主要标志;
②情节严重是违法经营行为(行政处罚)与非法经营罪(刑事责任)的区分标准。
5.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行为”包括哪些哪些行为?
非法经营罪的“非法经营行为”包括以下五种行为: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行为;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行为;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行为;
(4)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
【提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已经被《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为非法经营罪的犯罪行为。
(5)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A.该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国家规定);
B.该行为必须发生在生产或者流通领域;
C.该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程度。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非法经营行为包括三类行为:
A.违反国家专营、专卖、限制买卖行为;
B.非法买卖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行为;
C.其他非法经营行为。
②传销行为已经《刑法修正案(七)》第4条规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不再作为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6.哪些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
非法经营行为
法规依据
(1)非法买卖外汇行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2)非法出版行为
《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非法经营电信业务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非法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
(5)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