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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继勇走私废物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我作为本案被告人龙继勇的辩护人,查阅了本案的有关案卷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特别是通过参加今天的法庭调查,从而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和认识,我认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龙继勇犯走私废物罪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不能判定龙继勇犯走私废物罪的理由如下:

一、本案应定性为单位犯走私废物罪,被告人是重庆市友存电子元件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告人龙继勇不是该公司员工,也不是香港东盛贸易公司员工。

3.重庆友存公司的员工谢鹏、朱彬被公司安排,发送邮件、报关、咨询、他们履行的是职务行为,被告人徐小渔也是以重庆友存公司的名义对外活动,他是重庆友存公司的法人代表,他履行的自然是公司的职务行为。

由上述事实可以证明本案是单位犯罪,而不是个人犯罪,根据《刑法》第31条的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和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被告人龙继勇不是该单位职员更不是主管人员,因此,不能追究龙继勇的刑事责任。

二、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的《进口物品废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报告》和《说明》不能作为本案的定罪依据。

三、被告人龙继勇没有走私废物的故意,更没有与徐小渔共谋走私废物的行为。

四、根据《刑法》第152条第二款规定,走私废物罪的构成以“逃避海关的监管”为必要要件,被告人龙继勇没有实施任何“逃避海关的监管”的行为。

从鉴订进出口协议到委托报关,到海关提货都是由重庆友存公司完成的。被告人龙继勇虽然支付了

五、被告人的辩解和纠正过去在侦察机关的不实之词是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不能认为是认罪态度问题。

被告人在侦察机关有

审判长、审判员,打击犯罪是人民法院的职责,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障无辜者不受追诉,同时也不能对那些“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这也是人民法院的职责,我国《刑法》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就是为了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从今天的法庭调查来看,公诉机关没有举出充足的证据来证明被人龙继勇犯有走私废物罪,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被告人龙继勇无罪。

 

辩护人:廖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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