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刑事辩护 >
大连走私普通货物案本网律师担任辩护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获轻刑
大连走私普通货物案本网律师担任辩护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获轻刑
2012-04-13 来源:大连刑事律师 浏览次数:
核心提示:本案为辽宁省公安厅督办案件。刘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性质罪名成立,孙某为刘某承包经营渔港期间的工作人员,有两次故意伤害事件,一重伤二轻伤。
一、案件概述
邹某,在2000年7月至2002年6月间,担任大连某水产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委托大连某集团经由石家庄、大连等口岸,从澳大利亚进口冻虾过程中,伙同他人伪造进口合同、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单据,并据此委托报关行报关,偷逃进口税达4326303.59元。
二、律师辩护效果
麻律师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主体是某公司,而非邹某个人,邹某是对犯罪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且邹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单位实施的全部犯罪行为,系初犯。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此案为单位犯罪,邹某承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法律责任,获有期徒刑十三年。
三、法律文书
辩护词
一、大连某水产贸易有限公司是“走私普通货物罪”的主题,而非邹某个人,邹某对此犯罪行为承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事实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公安部关于如何理解走私罪中“直接负责的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答复》中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中,对本单位实施走私犯罪起决定作用的、负有组织、决策、智慧责任的领导人员。
邹某系大连某水产贸易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及供应管理。自2000年开始至2002年,实施走私普通货物犯罪活动,邹某所实施的行为,是履行职务的行为,行为后果应有某水产贸易公司承担。
另查,实施犯罪行为时,某水产贸易公司委托大连某集团作为外贸代理单位,签订代理合同的主体是大连某水产贸易有限公司,不是邹某个人。在本案犯罪行为中,委托大连某集团向国外付汇,国内买卖关系建立,收取国内各地客户货款的,都是大连某水产贸易有限公司,也就是说本案犯罪行为的违法所得,都归属于大连某水产贸易有限公司,而不是邹某本人。
综上,依据本案事实和法律法规,邹某应承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法律责任,不应对本案单位实施的全部犯罪行为承担责任。
二、邹某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单位实施的全部犯罪行为,大连某水产贸易有限公司实施走私犯罪的行为,情节较轻,可对邹某从轻处罚。
走私犯罪的主要形式有绕关和通关。大连某树缠贸易公司是迫于经营压力,在咨询有关机构后,基于以海关规定的最低限价报关并不违法的错误认识。以海关规定的最低限价高进低报方式进行走私行为。虽然错误的认识,并不必然导致其不为错误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大连某水产贸易有限公司在第一次以如此简单的手段实施走私,借助有关企业和机构的工作疏忽和是指而侥幸成功,客观上是大连某水产贸易有限公司的走私行为愈演愈烈,在错误的带路上越走越远,以至达到今天的地步。
四、裁判结果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10月13日作出大型初字第169号判决,被告人邹某反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延伸阅读 本网业务范围
上一篇:返回列表
下一篇:大连供电公司职员贪污本网律师为其辩护 一审获有期徒刑八年
为你辩护网由成安博士发起创办,本网汇聚中国知名刑事律师、刑案专家,全力打造中国律师界第一刑事品牌,本网强调团队协作和案件精细化管理,只做刑事案件,找无罪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取保候审律师、律师合作……就上为你辩护网 专注刑事案件,案例证明实力
图文推荐
查看为你辩护网版权与免责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