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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诈骗案辩护词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陈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陈某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查阅了卷宗,会见了被告人并进行了相关调查,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陈某某并非检察院指控的“不知去向”,更没有携带款物逃匿的行为。
1、2007年9月,在梨农以拖欠梨款为由将被告人陈某某诉至晋州市人民法院后,陈某某作了书面答辩并委托陈停停出庭应诉,其也称曾在开庭前后亲自到晋州市法院找过主审法官李庭长并和李庭长通过电话。因此被告人陈某某并没有逃匿行为。不亲自出庭应诉,一是因为被告人在卖桔子以筹措资金偿还欠梨农的梨款,二是担心梨农不理解采取过激行为,况且法律也规定了当事人不出庭的权利及处理规则。
2、2007年9月后,为了尽快筹集梨款,陈某某一直在石家庄市桥西蔬菜批发市场卖桔子,其身上也未带有大量现金,且也时常回家,晋州市公安局也就是在这里将被告人抓获的。这也证明了被告人并没有逃匿的意图和行为,否则他又怎么会在距离晋州仅数十公里的石家庄公开经营呢!
因此,被告人陈增力并非“不知去向”,更没有逃匿行为,晋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中“等9月初售梨农民再次催要梨款时通达果品站已经停止营业,陈某某已不知去向”的指控与事实不符,实际情况是,收梨的最佳时节已过;开设果品站赔钱,继续经营损失会更惨重;当时陈增力的父亲住院治病,需要有人照顾;陈增力想通过桔子生意挽回损失。
二、被告人陈某某没有非法占有梨款的主观恶意。
本案中,陈某某只是想通过收梨、卖梨来赚取一定的经营利润,并没有非法占有梨款的主观目的。之所以未能及时支付梨款不是因为被告人恶意不还,而是有着客观的原因且被告人也在积极采取措施偿还梨款:首先,由于梨的质量问题,主要是由于部分梨农将次梨、低质黄金梨充当黄冠梨,以次充好,去到南方后又没有固定的客户,导致部分梨已变质,销售价格低,陈增力将梨销往南方后赔了钱;其次,陈增力有部分库存梨未销售出去,支付梨农资金不到位;第三,陈某某为给父亲看病,花了一部分钱。第四,陈某某在积极采取措施偿还梨款:一是将剩余部分售梨款用于桔子经营,其目的也是为了尽快赚回拖欠梨农的款项。这也导致被告人无力及时支付全部梨款的原因之一;二是被告人陈某某也曾委托他人放梨款——先支付30%,余款尽快还清,只是部分梨农怂恿要求全额支付,“等筹起了再给”才没有实现。否则被告人为什们还有偿还部分梨款呢?可见被告人根本没有将梨款非法占为己有的主观恶意。
三、被告人陈某某没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行为,不具备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266条之规定,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此外,《刑法》第22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又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私财物”,如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挥霍款项或携款潜逃、用涉案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等。而本案中,陈增力从租用场地到开办果品站,雇佣工人,收梨,卖梨,支付租金、工资、运费直至最终因赔钱做桔子生意等各环节都是公开进行的,为村民和梨农所知悉,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情形,其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四、晋州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的证据存在重大瑕疵,无证据证明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首先,三份讯问笔录,均无向被告人出示《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或告知其诉讼权利义务的记录,且前两份讯问笔录未经被告人核实和签字认可,不是被告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其次,关于询问笔录,所有的证人都未出庭接受辩护人的询问和质证,对于调查程序是否合法、签字及手印是否真实,笔录内容是否为证人真实意思的表示都不能经过法庭的确认,未经法定程序质证的证人证言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且询问笔录中有部分证人拒绝签字,作为梨农的证人,其证言的客观性受到质疑,证明效力较低,且其单个个体未见到被告人陈增力,也不能证明被告人不知去向,更何况,在庭审过程中,许多证人当庭证明了被告人陈增力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前就在晋州。
再者,东里居乡政府证明垫支款148884.17元仅是根据梨农的起诉和提交的收据认定的,至于起诉的数额及票据的真实性未经调查核实,不能作为认定拖欠梨款数额的依据。且被告人之前有放30%梨款的实际行动,也不能作为认定诈骗数额的依据。
综上所述,被告人陈增力主观上没有将梨款非法占为己有的故意,客观上没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事后也没有携款潜逃或恶意挥霍,因此其行为不符合《刑法》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当然,被告人的行为确有不妥之处,但其拖欠梨款的行为充其量也只是一种民法上的欠款行为而已,应通过民事法律程序解决,事实上法院也已审理过此案。退一步讲,即使陈增力通过拖欠货款的方式实现自身利益,也应属于民事欺诈行为,不应以犯罪论处。
陈某某的行为毕竟给梨农造成了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庭后,我们还会继续做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工作,动员他们筹集钱款,争取将欠梨农的梨款尽快还上。
综上所述,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参考采纳。
辩护人:李世泽
200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