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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诈骗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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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诈骗案辩护词 (2012-05-30 16:16:37)
标签: 杂谈 分类: 疑难刑事案件
刘##诈骗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刘
我的基本辩护观点是被告人刘##无罪。下面辩护人将从六个方面阐述我们的观点。
一、对公诉书指控内容的异议:
公诉书起诉的大体内容为:曾
通过庭审我们认为起诉书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起诉书指控“刘
因此,起诉书指控的先后顺序有误。
(二)、刘##没有“虚构”行为?
本案中,办理学生的性质一开始是成教专升本,经过各环节、各中间人的夸大,最后承诺办成正规军籍本科生,因此在本案当中如果指控被告人刘
首先,被告人刘##没有进一步夸大宣传的行为。
被告人刘
3、本案的被害人(证人)董超在作证时也说“魏老师说我们在兰州军区有军籍,有备案,毕业后就去兰州军区。”
因此可以断言,被告人魏
其次,被告人刘##不知道上家夸大宣传而放任这种情况的发生的行为。
“知道”与否属于人的主观认识因素,人的主观是千变万化、很难猜测的,因此我们只能从行为人外在的行为来分析被告人刘##当时是否知道上家夸大了宣传。
通过庭审我们可以确定的基本事实是:
1、 刘##向上家进行了大额的打款行为。
如果说认为刘
所以说公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虚构或者伙同他人虚构能够办理带军籍的本科生的事实,没有依据。
(三)、被告人刘##没有 “伙同”他人实施起诉书指控的诈骗手段。
起诉书指控的诈骗手段是:伪造军官证、专科毕业证、录取通知书、报道卡等、安排学生借读等。意图说明各被告人通过该手段以取得各受害人的信任进而骗取财产。
其中伪造军官证、专科毕业证、录取通知书、报道卡(还包括政审表、学员信息登记表、录取通知书、附加说明)可以归到证件一类,而通过庭审可以看出,所有的这些被告人刘##均未参与伪造,而且也没有证据证明其知道这些证件是伪造的。
安排学生借读:刘
因此公诉书指控“伙同”,没有事实依据。也就是说刘##在办理这个事情过程中没有使用诈骗的手段。起诉书指控有误。
二、对本案程序问题的异议:
1、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的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公安部关于受害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可否对诈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问题的批复》说:犯罪行为地、犯罪结果地以及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诈骗犯罪案件的犯罪结果地是指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财产地。因此,除诈骗行为地、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财产的结果发生地和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外,其他地方公安机关不能对许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但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受理,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上述两条规定的是立案管辖。即诈骗案件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是诈骗行为地、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财产的结果发生地和犯罪嫌疑人居住地,除此之外任何公安机关均没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