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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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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诈骗? (2010-11-11 18:14:45)
标签: 杂谈
前几天,我和李主任在宁夏永宁县法院开了一个刑事庭,我给第一被告人陈某某辩护,李主任给第二被告人苟某某辩护,庭审整整进行了六个小时。说起本案,其实案情并不复杂,我们作为辩护人,认为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民事纠纷,不知怎么能够上升为刑事诈骗,且二被告人涉嫌两个罪名: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案情简介】
被告人陈某某系四川人,常年在外地搞工程,
【办案实录】
案件在侦查阶段我们就介入本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这一阶段我们律师也只能够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被逮捕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案件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我们将陈某某家人提供的证据材料递交给主办检察官,这位检察官很认真负责,将案件两次退侦,最后,在起诉书认定的诈骗罪的诈骗数额上比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认定的诈骗数额减少了近二百万,也就是从诈骗数额
【法庭审理】
在陈某某被羁押11个月后,案件终于开庭审理了。县法院很重视,由刑庭庭长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人在宣读完起诉书后,法庭发问,二被告人均不认罪。法庭举证质证,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只做宣读不说明证明目的,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首先请求审判长让公诉人说明证据的证明目的。公诉人在以后的举证中,或者不说明证明目的,或者含糊其辞证明相关问题!辩护人针对每一份证据充分发表了质证意见。为证明自己的辩护观点,我作为陈某某的辩护人,向法庭出示了三组证据,同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公诉人对辩护人出示的三组证据没有异议,只是提出对第二组证据,即归还被害人马某某借款的证据,要证明的目的:本案是民事债权债务纠纷表示不同意此观点。在法庭辩论阶段,我们两位辩护人为各自的当事人充分的发表了辩护意见。我的辩护词如下: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怀远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陈某某亲属的委托,并征得陈某某本人的同意,指派我作为其涉嫌诈骗、合同诈骗罪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认真查阅了本案的案卷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陈某某,今天依法出庭履行辩护人的职责,现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永检刑诉字(
关于本案的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的犯罪事实有四起即诈骗被害人马某某
现我们对本案做以下分析:在客观上确实是中海公司收取各被害人的保证金、借款没有及时归还或者没有依约履行合同。但是,中海公司一时还不上收取的保证金、借款的原因是什么?是诈骗?还是拖欠债务?辩护人认为这是本案的关键问题,也是本案罪与非罪的问题。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严重不足
公诉机关用以证明被告人陈某某有罪的证据:
1、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陈某某无论是在公安机关的数份供述还是今天的法庭庭审,其本人始终认为自己没有诈骗,更没有实施合同诈骗。而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另一被告人苟某某的供述中明确说明:我问陈某某,公司的借款和保证金如果工程不能开工怎么办?陈说等闫经理引资回来这些都不是问题,他们想干工程就给他们工程,不想干就给他们退钱。这充分说明陈某某自始至终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
4、书证,公诉人出示的书证主要是各被害人的借条,中海公司与某某饭店、某某药业签订的合同,辩护人认为,这组证据恰恰证明被告人陈某某没有虚构事实,没有骗取被害人钱财的目的。
综上,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的证据不能够充分证明被告人陈某某犯有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二、辩护人提交的证据证明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不具有欺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