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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因家庭纠纷故意杀人案量刑的有关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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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因家庭纠纷故意杀人案量刑的有关分析 (2009-05-10 07:51:09)

标签: 家庭纠纷 故意杀人案 量刑 杂谈

关于因家庭纠纷故意杀人案量刑的有关分析

 

     一、关于故意杀人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这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严重的犯罪。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司法解释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9.10.27法[1999]217号)

(一)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注意严格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二、量刑问题:

1、故意杀人罪的量刑规定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故意杀人;等等。

(2)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既不能认为杀人既遂的要一律偿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当的刑罚处罚。

2、我国当前的死刑适用刑事政策。

我国当前的死刑适用政策是“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少杀、慎杀,可杀可不杀的则不杀”。

200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召开的第五次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明确要求: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3、最高院关于死刑适用标准的有关意见

“关于死刑适用标准,是一个比较敏感的话题。”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刑五庭庭长高贵君,在去年底北师大举办的一次关于死刑问题的会议上透露说,近年来媒体上披露的一些死刑冤错案件,对我们震撼很大。我们办理死刑案件慎之又慎,如履薄冰。死刑的证明标准不同于一般刑事案件,不仅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还要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只能得出唯一的结论。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案件时,基本是这样掌握的:如果对定罪的关键证据存在疑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应该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如果据以定罪的证据达到了确实充分的程度,但影响量刑的事实和证据存在疑问,在这种情况下,要留有余地。因为这种情况下,定罪的证据没有问题,不能作出无罪判决,但在是否判处死刑上,必须要留有余地,不能适用死刑。肖扬有个讲话:“杀者不疑,疑者不杀”。实际上,公开披露的死刑不核准率是15%,其中相当多的案件是因为在事实证据上,还没有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我们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即使我们内心确信无疑,但在这样的情况下,也要留有余地,不核准死刑,发回重审。
     高贵君认为,按照刑法的规定,死刑只适用“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但在实践中,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理解是不同的。“罪行极其严重”是刑法规定的唯一明确的死刑适用条件,但它只是一个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对被告人是否适用死刑,要综合全案案情,不能一概而论。即使被告人罪行确实极其严重,还要考虑其他情节。如果被告人具有法定或者酌定的从宽情节的话,那么尽管犯罪后果非常严重,一般也不适用死刑。
    高贵君举例说,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杀人、故意伤害致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济南会议纪要中是有过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适用死刑一定要非常慎重,应当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案件加以区别。“这是我们在死刑复核案件当中所掌握的一个重要标准。在不核准死刑案件当中,这一类案件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我们对这类案件,很多不予核准,发回重审。之所以与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案件相区别,主要理由有两点:第一,此类案件无论罪行轻重,在性质上都属于事出有因,都是针对特定犯罪对象实施的犯罪,这就决定了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相对来说要轻,人身危害性也要轻得多。因为他不是针对社会的,危害的不是社会治安,只是针对特定的犯罪对象。第二,被害人和被告人之间存在婚姻、邻里、恋爱等密切关系,好多还是同一家族的成员,甚至有的是同一家庭的成员。如果简单地一判了之、一杀了之,往往会使双方结下更深的仇怨;相反,我们做一些工作,做一些民事调解,不判死刑,双方达成谅解,可能会化解矛盾。如果被告人能够认罪、悔过,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在此基础上,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有利于修复遭受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使邻里、家庭、社区,乃至整个社会生活秩序得到修复,使社会更加和谐。在这种情况下,对这类案件不判处死刑,对整个社会更为有利。”
     1月6日,在《人民检察》举办的疑案精解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周峰说,我们判处死刑的法律依据除了刑法总则的规定,还有全国人大常委会陆续颁布的几个刑法修正案,另外,就是“两高”关于死刑案件的司法解释。“在我们具体办理死刑案件中,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还是判处死缓,确实有时候是很难把握的。从法律规定和政策层面来看,很好理解,但具体到个案的时候确实很难处理。因为在纸面上都很好理解,但是到具体操作的时候还有其他的因素在里面,比如说被害人亲属的态度,社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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