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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是否可以请求赔偿精神
法院应当支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原告人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而且我认为有法律依据。
持不同意的观点的人,主要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2002年12月19日施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2002年7月20日施行).但是这两个司法解释应当受到在其之后施行的司法解释的调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5月1日施行)第一条的规定,人身权受到侵害的,赔偿义务人不但应该赔偿财产损失,也应当赔偿精神损失。该解释在第三十六条明文规定,此前的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这实际上是已经宣告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2002年12月19日施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2002年7月20日施行)中,关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不予支持的规定已经失去效力。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5月1日施行)中关于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精神损害的相关条款应当及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