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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罗定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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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罗定国)

作者:黄和清 时间:2010-11-03 查看(1273) 评论(0)

上诉状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黄和清  13377855815

                  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

,住武汉市武昌区电力村××号。

,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之内容;

上诉理由:

规定。

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对上诉人提起了公诉,被上诉人不仅明知,而且也提出过刑事附带民事诉状,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后,被上诉人刘××以相同的理由,再次对上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悖于“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则。

  二、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殴打被上诉人的事实错误。

》第141条第1款“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规定,因证人徐××不出庭作证,双方当事人就无法对其质询,不易判断该证言的真实性。故原审法院对于证人徐××在公安机关所作的证言,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行为。

  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第234条之规定,请求追究其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原审法院依照该法第162条关于妨害清算罪的规定罪量刑,明显是风马牛不相及。

责任。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本状副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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