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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某某涉嫌贪污案之无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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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某某涉嫌贪污案之无罪辩护词 (2009-11-14 15:54:24)
标签: 企业改制 何罪之有 涉嫌贪污 无罪辩护 杂谈
第三、本案的被告人并没有向评估机构隐瞒厂区商业开发项目正在运作的故意。这是本案第三个焦点,即资产评估时联合开发的土地是按工业用地作价还是按商业用地作价。
1、律师调查卷P86页新海厂2000年8月22日房屋、建筑物价值评估明细表记载:“新厂路5号新海厂厂区砖木结构、无手续占地面积1998平方米。”
2、律师调查卷P46页2000年11月3日轻化系统联审工作会议记录记载:“陈组长:或局里主持竞购工作,应由二人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购,华局长:为示公正公平竞购,二人的方案最后由市督导组与局领导指导监督进行改制。”
3、律师调查卷P46页2000年11月3日轻化系统联审工作会议记录记载:“水科长:该厂资产应由局里评定。”
4、律师调查卷P9页陈主任对关于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工作意见签字件证明企业清产核资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不是润厂长。
5、律师调查卷P68页2000年11月14日改制办召开工作会议记录记载:“肖组长:2、新海厂我认为评估机构要立即进。”
6、律师调查卷P106页景轻化字[2000]33号景德镇市轻化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办法:“6、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委托工作原则上由局统筹安排,8、企业的资产评估工作原则上在2000年8月30日前结束。”
7、律师调查卷P60页2000年10月9日改制工作会议记录记载:“新海厂:评估与景光会计事务所联系。”
8、律师调查卷P54页2001年1月9日鑫海厂改制专题会议记录记载:“永局长:并请书记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9、检察二卷P15页江西景光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业务委托协议书记载:“评估目的为企业改制提供价格参考,签订日期为2000年10月10日,双方法定代表人均未签字,仅加盖单位公章。”
10、律师调查卷P2页广华、阳建联合开发协议书载:“四、乙方责任:2、负责办理土地有关手续,并承担一切费用。”
11、律师调查卷P128页《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第79页记载:“手续不完备的房地产不能当做手续完备的房地产来估价。......除非申请变更为商业用途,而且能够获得批准。”
综上,其一、清产核资工作完成于2000年8月22日,也就是轻化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办法:“8、企业的资产评估工作原则上在2000年8月30日前结束。”规定之前,属于企业改制的第一阶段,此时,任何清产核资工作人员都没有也不可能有隐瞒企业资产的故意,而企业清产核资资料是资产评估的基础。其二、与景光会计事务所签订委托评估正式表格是2000年10月10日,而此时润厂长的收购改制方案尚未纳入讨论范围,此时已经主管局联审通过的是股份合作制方案,其三、轻化局要求“该厂资产应由局里评定。委托工作原则上由局统筹安排。”,企业清产核资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不是润厂长,报送评估资料的是新海厂会计,也不是润厂长,其四、委托评估是新海厂的企业行为而非润厂长个人委托行为。从行政责任的划分看,即使资产评估存在程序瑕疵,主要责任也不在润厂长。其五,至2000年11月15日江西景光会计事务所出具资产评估结论时,该旧厂房用地既无土地使用权证,也无房产权证,更没有工业用地转商业用地立项.规划用地.变更为商业用地的任何政府正式批复手续,何谈土地使用性质的变更,依评估理论中的合法性原则,评估机构也无法对1998平方米厂房用地按交纳土地出让金后的用地进行商业用地评估。其六,公诉机关没有举出任何法律法规章中有关于依协议合资建房的旧厂房用地应作为商业用地评估的明确规定。而1993年7月26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宏观调控管好地产市场的通知》“五、规范土地交易行为,加强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按国务院第55号令的规定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而补交出让金的责任按广华、阳建联合开发协议书约定属于广华、阳建承担。国家应收的出让金并没有流失。
公诉人认为润厂长是利用主管部门工作疏忽或者失职,故意来低评企业资产,这一立论明显牵强附会,市轻化局既已明知市新海厂与客商达成整体出售或部分产权出让的协议,如果法律规定旧厂房用地与他人合建尚未经批准时可视为商业用地的性质评估,那么对于景光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工业用地结论即应在审核、验证程序中进行纠正,但从2001年4月24日景兴会计事务所关于景塑厂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仍然确认按工业用地评估,印证了当时评估机构和轻化局干部对于旧厂房用地按工业用地评估的习惯性认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