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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应东峰律师事务所
陈明君、颜友谊、吕月明等五被告人抢劫、盗窃一案,为被告人吕月明辩护,吕月明被从轻处罚。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台州分院于1994年7月5日以被告人陈明君、颜友谊、杨凯军、吕月明、王雅芳犯抢劫、盗窃罪,向台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1993年6月11日晚,被告人陈明君伙同叶金国在温岭城关以租轿车去新河为名,将张伯增驾驶的轿车骗至新河附近时,持刀威胁、拳击张并抢得现金390元;1993年6月19日晚,被告人陈明君、颜友谊在路桥镇以租车去温岭为名,将潘爱平驾驶的轿车骗至温岭横山附近时,持刀威胁、拳打潘并抢得现金400元;1993年6月21日,被告人陈明君、颜友谊在温岭城关以租轿车去温州为名,将金卫红驾驶的轿车骗至温州,在返回途中,用毛巾捂住金的嘴并卡其喉咙,劫得金项链一条、金戒子三枚、金手链一条、、手表一块等物,价值人民币4700余元;1993年6月30日晚,被告人陈明君、颜友谊、杨凯军、吕月明、王雅芳在黄岩以租轿车去箬横为名,将郑胜利驾驶的轿车骗至温岭乃岸附近时,持刀威胁、拳击郑,抢得金戒子一枚、BP机一只、袖珍式收录机一台、皮鞋一双等物,价值人民币9000余元;1993年7月2日晚,被告人陈明君、颜友谊、杨凯军、王雅芳在椒江以租轿车去温州为名,将阮吉富驾驶的轿车骗至温州,在返回途中,持刀威胁、拳击阮,抢得金项链一条、中文BP机一只、梦特娇汗衫一件、皮鞋一双等物,价值人民币9400余元;1993年7月4日晚,被告人陈明君颜友谊、杨凯军、王雅芳在温岭泽国以租轿车去温州为名,将林斌驾驶的轿车骗至温州至丽水途中,拳击脚踢林,抢得现金700元、手表一块;1991年10月至1992年3月间,被告人杨凯军和林建华等人在仙居二中门口文明五金商店、粮汕化宿舍、酒坊巷51号付食品商店、小南门黄泥坑翻水站及杨良洪、王焕忠、徐川龙、张卫明、张梅花家等处,采取踢门、撬门锁等手段,盗窃作案13次,窃得现金、国库券、电动机、金项链、电子游戏机、手表、香烟等物,价值人民币6700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被告人陈明君、颜友谊、杨凯军、吕月明、王雅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杨凯军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应东峰律师依法接受被告人吕月明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参加台州中院刑事诉讼履行律师的辩护职责。接受委托后,应东峰律师到台州中院查阅了案卷材料、到温岭公安局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吕月明。庭审中,应东峰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在六次抢劫犯罪中,被告吕月明仅参与抢劫二次。
二、被告吕月明在所参与的二次共同抢劫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次要的,属从犯,且带有协从性质。
三、被告吕月明犯罪时未满十八岁。
四、被告吕月明认罪态度好。
根据被告吕月明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应予从轻处罚。
1994年7月16日,台州中院作出(1994)台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
一、被告陈明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颜友谊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被告杨凯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
四、被告吕月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五、被告王雅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