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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胡某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案情简要介绍:胡某因恋爱中的琐事与情人发生争吵,顿生杀人之念,用其做木工用的剪刀、铁锤将情人杀死于租房中。事后,打电话给其哥,称其杀了人,嘱托哥照顾其六岁的女儿。之后,在租房内采用上吊、割脉、用酒瓶铁锤砸头的方法自杀未遂,警察到后打开房门将其置身于警察控制之下。经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胡某及检察院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以下是辩护词内容: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新余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担任被告人胡某故意杀人一案一审辩护人。接受指定后,我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特别是通过今天的开庭审理,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本辩护人对被告人故意杀人的事实及定性为故意杀人罪没有异议。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首先对被害人的亲属表示同情和慰问。现结合庭审情况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供法庭参考并望采纳。  
一、被告人的犯罪动机与成因有其特殊性,系被告人因恋爱中的经济矛盾问题处理不当导致情人感情失和引起的悲剧,被告人事先没有预谋,属于突发性犯罪,或者说激情犯罪,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狠。被告人不仅有一技之长,而且是一个勤劳本分之人,一个重感情之人,在经历两次婚姻失败后,总想重新找到感情的港湾,在与被害人结识成为情人开始恋爱后,对被害人是倍感珍惜和痛爱,多次给钱给物,特别是自2010年春节后至案发时不足8个月就给了被害人七、八千元,案发前一天,被告人还从老家拿来棉被和食用油给被害人。被告人在身无分文,就连晚饭吃的10元快餐都是赊账的境况下,被害人在案发的前一天晚上,已经问过被告人要钱买衣服,被告人解释说现在没钱,以后再给的情况下,被害人在次日清晨5时许,被告人准备起床去做工即案发前,还问被告人要钱,被告人再次说没钱时,被害人不仅拿起被告人做木工用的榔头丢在被告人盖的被子上,而且说:“没钱,就不要碰我。”……等等一些刺激被告人的言语(详见案卷证据卷P23页)。这严重挑战了被告人的神经,刺激了被告人脆弱的心理。被告人心想:我平时对你这么好,现在暂时没钱,吃快餐都没付钱,而且说了有了钱再给你,你却这样对待我,……,被告人的心理越想越窄,越想越往不该想的方向去想……最终导致不该发生的结果发生即本案案发。被告人因此就产生杀害被害人的犯罪动机,其犯罪动机及成因,简直让人无法相信。被告人属于事先没有预谋,属于突发性犯罪,或者说激情犯罪,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22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之规定,以上情节是法律酌情从宽处罚的情节。
二、被告人构成(视为)自首,请求法庭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在案发后,立即给其哥哥打电话说:你听我说,我杀了人……打完电话后被告人知道自已犯了重罪,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但并没有想着逃跑,而是想着要自杀,多次自杀不成后,就一直在犯罪现场等待。在被告人的哥哥和妹妹到达案发现场,被告人也明知其哥哥、妹妹报了警,仍然是在犯罪现场等待,既没有逃跑的想法,更没有逃跑的行动。警察赶到后,也是被告人及时主动地打开房门走了出来,将自已置于警察的控制之下。被告人归案后,不仅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罪行,而且还如实供述了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其供述基本是一致的,前后没有一次假供、翻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一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下称《意见》)第一条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意见》第二条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具体认定:《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
根据《解释》和《意见》的以上规定,结合被告人犯罪后的表现及归案后的供述,被告人的以上情形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归案后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仅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和实施犯罪的细节,而且还如实供述了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因此,被告人犯罪后的行为应当依法视为自动投案即自首,请求法庭依法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具有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前科劣迹、积极补偿被害人家属、自愿认罪的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前科劣迹,未曾受过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系初犯、偶犯。被告人平时为了家庭,任劳任怨,四处奔波,辛辛苦苦挣钱养家,是父母孝顺的儿子,是女儿的好父亲。平日里邻里关系和睦。只因为情所困一时糊涂和冲动才铸成大错。被告人归案后,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各阶段,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等行为,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不存在假供、翻供情形,庭审中又自愿表示认罪伏法,始终能够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查案、审案,彻底坦白交待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将自己打工所挣的钱全部给予了被害人家属,且其年迈的父亲也已仅最大限度的筹借款项以补偿受害人家属。虽然数额不大,但是也可以体现出被告人对被害人家属的悔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此前没有前科;被告人归案后,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查案、审案,坦白交待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容易改造。请求法庭在量刑时综合考虑以上酌定从轻情节,对被告人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惩罚和教育相结合是我国的一贯刑事政策,惩罚是手段,教育才是目的。被告人文化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选择了一种极端的方式来解决恋爱中的感情与经济纠纷,一个无故的生命就这样毁在自己的手里,给被害人、亲属、亲人造成了心中无法抹去的痛。这样的行为是被社会所唾弃的,也是被告人自己无法原谅的。此时此刻被告人已经深深认识到了自己的严重罪行,深刻反省自己的所作所为。恳请合议庭念及被告人年幼的孩子,年迈的父亲,在全面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基础上,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综合本案各相应情节,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以真正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使被告人有机会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再次回归社会,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来换取对被害人亲属的补偿,来报答社会的关爱,做一个对家庭对社会有用的人。
                                                                                     辩护人:江西配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沈润明
                                              2011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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