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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电信诈骗第一案被告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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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电信诈骗第一案被告辩护词 (2013-03-03 16:28:57)

标签: 诈骗 从犯 房产

                                  

    关键词:诈骗罪   主犯 从犯  电信诈骗

前言:2011年至2012年,南昌市公安局破获了一起人数多达47人的电信诈骗案,该案犯罪团利用手机短信发布虚假股票信息,欺骗炒股客户电话咨询,而后以有内部信息等噱头吸引客伙户办理会员卡,收取会员费。涉案人数多达千人,金额高达千万元。衷震律师在本案侦查阶段即受陈某家属委托提供法律帮助,直至法院审理。在检察院起诉阶段,将陈某列为第三被告(主犯),称其为总操盘手。衷震律师经查阅案卷后认为起诉书指控与事实不符,在法院开庭审理时与检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法院最终采纳了衷震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认定陈某不构成主犯,判刑四年,罚金20万元。当事人家属对此辩护结果非常满意。以下是衷震律师的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

  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接受陈某家属委托指派衷震律师作为陈达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本律师现根据庭审调查陈述辩护意见如下:

  第一、关于陈某所涉嫌的罪名,本律师认为陈某构成非法经营罪,而不是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罪,具体理由如周某某辩护律师及其他律师就此问题陈述一致,在此不再赘述。

  第二、公诉机关指控陈某系本案中的主犯缺乏证据印证、证据不充分,该指控不能成立,陈某应为该案中的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陈某系主犯,负责整个犯罪集团的操盘业务,负责整个犯罪集团的股票分析、操盘等事务。我认为公诉机关对陈某的这一指控缺乏证据印证,证据不充分。公诉机关指控陈某系该案中的主犯需要举证证明三项主犯要件,即:1、证明在整个犯罪集团组织架构中存在一个直属周某某管理的操盘部,陈某系该部门总负责人;2、证明陈某不仅负责名爵部门客服,还负责德联、创达部门的客服;3、证明陈某的工作对于被害人支付钱款具有决定性的主要作用。

  经过庭前阅卷及庭审调查,可以发现公诉机关的举证完全不能证明这三项主犯要件。现分别一一陈述如下:

一、公诉机关的举证不能证明在该犯罪集团中组织架构中存在一个直属周某某管理的操盘部,陈达系该部门总负责人。

  综合全部材料,公诉机关指控该犯罪集团组织架构所谓操盘部门的证据主在于周、周某某、饶某、陆某、嵇某、余某华、陈某的口供及法庭调查陈述。纵观前述被告口供及法庭调查陈述,无一份证据印证有关于该犯罪集团有一个直属周某某管理的操盘部,亦无一份证据印证有关于陈某负责所谓操盘部。所有的材料都直接证明该犯罪集团的组织机构就是以周某某为首,下辖三个业务部门,即德联、名爵、创达;三个业务部门下辖业务组和客服组,陈某系名爵部门客服组的“业务指导老师”。

  二、公诉机关的举证不能证明陈某负责过德联、创达部门的客服工作。

  公诉机关举证证明陈某负责过德联、创达部门的工作依据主要在于周建的口供、庭审调查中对陈达与周建、余华的对质。本律师认为,根据前述证据完全不能印证陈某负责过德联、创达部门的客服工作。具体如下:

  首先,周建的口供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故周建的口供系孤证,依据刑诉证据规则,孤证不能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其次,周建的口供本身存在诸多相互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具体为:

  1、周建声称其领导为陈达,然而在2011年5月5的口供中又说其曾向周某某辞职。周建既然为陈达下属,辞职自应向周某某辞职,然而其又陈述向周某某辞职,此系矛盾疑点之一;

2、周建在第一次口供、第三次口供中关于公安机关讯问该犯罪集团组织结构时均答称自己是操盘部门负责人。此系矛盾疑点之二;

公诉机关在庭审调查中着重申请法庭安排陈某与余华、周建进行对质,以期证明陈某负责过创达部、德联部门工作。然而在当庭对质中,余华再次否认陈某负责过其部门客服工作,故公诉机关指控陈某负责过创达部客服工作不能成立;周建在对质中对于陈某在德联工作的具体时间又表示记不清楚,这就无法核实陈某在德联部门的工作情况。

三、公诉机关的举证不能证明陈某的行为对于被害人支付钱款有决定性主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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