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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文英:焦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焦某某亲属的委托及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参与了本案的有关诉讼活动。辩护人的职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根据法庭调查已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辩护人围绕妨害公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以及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为被告人焦某某作无罪辩护,具体从以下四方面进行阐述,希望合议庭能予以重视并采纳。
    一、派出所干警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没有严格依法进行,被告人对其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进行阻止并不符合妨害公务罪的客体要件
    根据证人证言和太原市小店公安分局某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七名干警于案发当日凌晨通过技术侦查手段找到焦某某的暂住房,只因为“11.8”案嫌疑人曾与焦某某有过手机联系。那么焦某某在这起抢劫案中究竟是什么身份?当问及“焦某某是不是你们找的犯罪嫌疑人”时,派出所干警明确地回答:“不是。”既然当时不能确定他是作案嫌疑人,那么就不能作为嫌疑人来对待,事实也证明11.8抢劫案确实与焦某某无关。《刑诉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对于公民来讲,法定义务也需要他来自动履行,不能对其实行强制,否则会因超越职权而给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12月4日凌晨,七名干警通过技侦手段找到焦某某暂住房,经拨打焦某某的手机确定具体房屋后,深更半夜不敲门,也未获得准许便推门而入,让当时正在睡觉的焦某某的女友十分惊恐并高声喊叫,焦某某闻讯后冲出父母住的房屋在自家门口与干警相遇。在核实了焦某某的身份后,便有两三名干警按住他的头和双肩,其中一人还朝他前胸打了一拳。这一情节有焦某某的供述和其女友的证言完全可以证实。焦某某并不是他们要找的抢劫案嫌疑人,小店某派出所干警的上述行为侵犯了他合法的人身权和居住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8条规定:“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应当向证人、被害人出示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或者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而派出所干警出示《警察证》是在焦某某已被按倒在床上并在其父的质问下亮出的,此时焦某某的误伤行为已经实施。
    根据刑法理论,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在客体上侵犯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进行的职务活动,侵犯的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结合本案,派出所干警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法律及部门规章的规定来进行,其侵犯公民人身及居住权利的行为在先,焦某某对于上述超越职权活动的行为进行阻止并不构成对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的侵犯,因而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二、被告人焦某某在行为当时不具有明知公安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而故意加以阻挠、妨害的主观心态
    根据犯罪构成理论,妨害公务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必须是明知对方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故意加以阻挠、妨害。如果行为人不知对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虽有阻挠行为,但不构成犯罪。
    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可分为知道、不知道以及怀疑,他人对行为人主观认识的判断可分为肯定知道、很可能知道、可能知道也可能不知道、很可能不知道和不可能知道;“明知”具有一定的倾向性,倾向于“知道”而不是“不知道”;“应知”是他人对行为人主观认识的评价与判断,事实上行为人可能知道也可能不知道,“应知”不应包括在“明知”之内;刑法分则规定“明知”的意义主要是限缩犯罪圈。在此前提下,应严格限制“推定明知”的适用,“怀疑”不等于“推定明知”。
    结合本案来看,焦某某在案发前三天曾因向太原市某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索要拖欠其父亲的工资而遭到对方殴打,焦某某和其弟两次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向公安求救。尖草坪分局新城派出所干警到达现场将双方带回,在派出所协调处理过程中,对方不仅不承认打人,还多次扬言要花钱找人实施报复,气焰十分嚣张,而派出所称无能为力,焦某某父子既委屈又气愤,对方的威胁和谩骂着实让他们胆战心惊。接着在第二天和第三天,焦某某和其弟分别接到陌生人打来的电话,称要与其见面。他们一想起前一天发生的事就十分紧张,担心遭到那伙人的报复。通过当时的通话录音可以清晰地反映出焦某某一家对通话方邀约见面的目的及其真实身份的高度警觉和合理怀疑。对于他们而言,这种戒备心理源于前两天那场钱没要上反遭殴打的经历,这种外在表现显然不是虚张声势,更不是无中生有空穴来风。陌生电话的机主小店某派出所干警回答自己“是太原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的,也就是九处的”,在焦某某的一再追问下报出警号并解释自己叫某某某。被告人焦某某在电话中说:“我就是确定一下你身份,如果说你说的对着了,我就见你去;如果是其他身份的,这种情况我就报警说有人诈骗、敲诈勒索,可以吧?”在接听这个电话时焦某某只所以进行同步录音,就是为了核实对方要求见面的目的和真实身份。当打电话的干警说:“要不你不行来我们派出所也行”时,焦某某马上回答:“行了,不用,你九处哪儿有派出所呢?我啥也清楚,我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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