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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论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义务》有关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5年04期 加入收藏 获取最新 中日侦查阶段律师辩护制度比较研究王冠军 张伟 【摘要】:侦查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具有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平等对抗的“诉讼”特性。在犯罪嫌疑人受各种条件的限制不可能实现其自行辩护权利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辩护职能的充分发挥无疑对达到这种“平等对抗”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反观我国的现行立法,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职能发挥得并不理想。基于此,本文针对这一问题,通过与正在进行改革并已取得巨大成功的日本相关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以期从中获得有益提示。 【作者单位】: 安徽大学法学院 安徽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侦查 律师 辩护 比较
【分类号】:D915.3
【DOI】:CNKI:SUN:GZGG.0.2005-04-027
【正文快照】: “一切事物只有互相比较才能见差别长短,只有互相借鉴才能促发展进步,法制建设也是如此。”[1]在法律传统上日本属于大陆法系,上世纪50年代日本刑事诉讼法开始进行重大改革,在保持原有传统的同时,又移植了英美法系大量的当事人主义诉讼制度,从而重新设计和调整了日本的刑事诉全文下载: CAJ格式 (推荐) PDF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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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
刑事诉讼律师代理之探讨
陈卫东、石献智
上传时间:2006-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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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诉讼律师代理简述
刑事诉讼法第40条第一款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由此,我们可以说,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是指刑事诉讼代理人(包括代理律师)受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包括公诉和自诉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理委托人参与刑事诉讼,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以及存在于这些活动中的各种关系。而由法律所确定的、关于代理人的种类、范围、代理人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参与人的范围等的原则、规范这一整体就构成了刑事诉讼代理制度(广义上的刑事诉讼代理还包括申诉代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41条和第32条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诉讼代理人就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见诉讼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有:律师,人民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当事人的监护人、亲友。但是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除外。本文我们仅讨论刑事诉讼律师代理制度,即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接受法律规定的人员或组织的委托,代理委托人参与诉讼这一情形。
刑事诉讼律师代理制度有利于维护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有利于司法机关严格诉讼程序,及时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处理案件。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可以分为:公诉案件中的律师代理、自诉案件中的律师代理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律师代理三种类型,因为附带民事诉讼在本质上与民事诉讼无异,所以下文我们只讨论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的律师代理而不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如无特别说明,文中所称刑事诉讼代理即指前两种代理)。
二、刑事律师代理制度与有关制度之间的关系
为了更好地理解刑事律师代理制度,我们有必要在文章的开篇先来探讨一下该制度与有关制度之间的关系。
(一)、刑事律师代理制度与律师辩护制度的关系
在我国,辩护制度仅存在于刑事诉讼中,是法律所确定的、关于辩护的种类、辩护权的内容和行使方式、辩护人的范围、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一系列原则、规则构成的整体。律师辩护制度也就是律师作为辩护人时,法律关于上述内容的规定所形成的整体。
刑事律师代理制度与律师辩护制度之间有一定的联系。它们都是我国律师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都存在于刑事诉讼中;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代理律师和辩护律师都有一些固定的权利和义务,如了解案情权、参与法庭审理权等(对此问题,将在后文述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