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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证据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几个问题初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检察院 刘丽梅 何辉

????新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在探讨行政执法证据作为刑事证据使用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必须首先明确什么是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的种类、行政执法的依据等问题。简单的说:行政执法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例如:工商局依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对经济主体进行核准登记、对偷逃出资进行处罚;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管法》进行税务检查,对没有上交税款的单位进行处罚等,都属于行政执法的范畴。

????一、对这款规定的理解和解读

????1、首先,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在我国,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有很多,大家随口就能说出来的,用的比较多的,比如说:税收、工商、公安、财政、审计、环保、民政、交通、土地、林业、城管城建、水政、质量监督、卫生监督、文化、计生等。具体到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工作中,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有执法权。

????2、其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时必须依法进行。每项行政执法权的行使都必然依据相关的法律或者实施条例,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依法执法,比如说:行政执法必须两人以上,必须对被处罚人说明处罚依据和救济途径等。

????3、这些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具体行政执法中所要求的形式要件。比如说:执法人员签字、被执法单位或者人员签字盖章按手印,最为关键的,行政执法的主体是行政单位而非具体的行政执法人员,这些证据取得后,如果用于刑事诉讼,必须得有行政单位盖章认可,毕竟行政执法的责任是由行政主体来承担的。

????4、第三、条文中的“等”字应当做“等内等”理解。查字典我们可以发现,“等”字用于列举使用时,有两种意思:第一是列举后煞尾,如:我国有五台山、普陀山、峨眉山、九华山等四大佛教名山。第二是表示列举未尽,如:参加这次培训的有陈晓颖、郑广宇等八位省院领导。在本条本款中,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仅仅包括条文中明确列举出来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这四种证据,而不包括新《刑诉法》第四十八条中列举的其他证据,也就是说: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这几种证据不能直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这里不提被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这两种证据,是因为行政机关不可能获得这两种证据。

????5、行政执法中取得的证据不需经过我们侦查机关的转换。

????二、这条规定对反贪工作的影响

????其实在现实的办案工作中,公安机关、渎职侵权工作对行政执法的依附性似乎更强一些,因为很多行政执法证据取得后,在很大程度上就可以确定是否可以立案侦查,行政执法证据本身就直接指向被举报人,本身就是案件的关键证据,比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证据,质监部门的行政执法证据就很关键;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证据就很关键;渎职犯罪案件中的很多案件,就很大程度依赖税务、食品监督、环保、林业等许多行政执法证据。在这里,我只谈行政执法证据对反贪办案的影响。

????(一)、有利的方面:

????1、行政执法证据可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这些证据我们可以直接从行政执法机关获得。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反贪的工作量。

????2、我们反贪初查案件线索,一般不得直接接触被调查人被举报人,而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可以直接接触相关人员,且相关人员在思想意识上比较松懈,容易调取相关证据,为我们决定是否立案提供了更多的依据、也更强化了证据。

????3、我们可以通过查看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案卷,从中发现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并同时获取相关证据。

????(二)、不利的方面:

????1、对我们反贪办案而言,很多行政执法证据并不直接针对被举报人。因为我们反贪办案的主体一般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在行政执法中,查处的一般是被举报人所对应的相对人。比如:我们要查办一个挪用案,被举报人是某国家工作人员,而工商部门查处的是某公司使用被举报人挪用的资金注册后又抽逃资金的案件。再比如:我们要查办一个药监部门领导的受贿案,而药监局查处的是某医药企业生产、销售假药,却获取了药品生产批号的问题。在取得这些行政执法证据的同时,也可能惊动了我们想要立案查办的被举报人,导致被举报人提前销毁证据,订立攻守同盟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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