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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涉嫌抢劫、抢夺一案辩护词及附带民事诉讼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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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涉嫌抢劫、抢夺一案辩护词及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 (2010-04-09 21:25:02)
标签: 被告人 未成年罪犯 附带民事诉讼 分类: 法律实务
陈XX涉嫌抢劫、抢夺一案
刑事辩护词及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西顺景律师事务所受梧州市蝶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及接受被告人陈XX亲属的委托,我作为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刑事辩护及民事诉讼代理法律服务,出席今天的庭审。经过先前的了解和今天的庭审,对案件有了比较客观的了解。现结合本案证据、事实及适用法律发表如下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在发表辩护词及代理词之前,我代表陈XX的家属对受害人向何XX所受伤害表示同情与慰问,表达他们的内疚心情。基于法律赋予的辩护人职责,本人在发表辩护词和代理词时,有可能伤及受害人的感情,请受害人及其家属予以理解和谅解。
刑事部分:
一、首先,我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XX涉嫌抢劫罪的基本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法庭在对被告人陈XX定罪量刑时,能充分考虑以下法定和酌定情节。
二、被告人陈XX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陈XX系未成年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是我国的一贯方针。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61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
可见,对被告人陈XX的刑事处罚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免则免,最大限度的降低对其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以利于对其矫正。
三、被告人有陈XX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陈XX在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对自己参与的7起抢劫事实进行了自首。
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陈XX无翻供表现,认罪态度、悔罪态度好。
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陈XX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9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给予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XX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陈XX定罪量刑时予充分考虑与采纳。
3、被告人陈XX系初犯,无犯罪前科。
4、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除其自身主观因素外,我们的家庭,乃至整个社会都有着一定的责任。如果其周围的人能够多给他们一点关心、爱护,社会能对其贫寒的家庭多一些照顾,我们的社会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不那么缺位,或许,今天被告人陈XX不会站在被告席上。我们在对未成年犯罪进行审判时,也不能忘记社会职责的欠缺。
5、被告人陈XX的父母亲表示,虽然家庭十分困难,但还是愿意适当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用,尽管家庭穷,但愿意表示一份心意,一份诚意,一份悔罪的真诚。
经过这一段时间的经历,尤其是今天的庭审,相信被告人陈XX已经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增强了法律意识,因此,特请求法院以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同时着重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减轻判处被告人刑事责任,以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给被告人陈XX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使得其能够早日投入到社会中去。
民事部分:
对对方要求赔偿项目提出以下异议:
1、关于医疗费:
2、关于误工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系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未达到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不存在误工费之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