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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二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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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二审辩护词

作者:宁志建、缑轩初 时间:2011-11-18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炳东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郑某委托,指派我们(宁志建、缑轩初律师)担任郑某涉嫌杀人一案二审期间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会见并认真听取了郑某的意见,详细的查阅了本案的证据材料,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现有证据基本可以还原以下法律事实。

案发时被害人毛某62岁,系当地一泼皮无赖,在村中仗势欺人、讹诈群众、无事生非,早在1999年就欺负一个摆小摊的老汉,在2000年就欺负一个卖花生的老太太。七八年前,因56岁的邻居小毛喊了毛某一句“瘸子”,毛某就不依不饶,逼得小毛的祖父向他下跪,并最终获得一箱礼物才肯罢休。

案发时郑某28岁,系某村村民郭某的年轻媳妇,两个孩子的母亲,其小女儿出生刚满一个月。郑某嫁到某村后,没有与邻居发生过争执,同村村民对其人品均给予正面评价(见被告人亲属在一审期间向法庭提供的村民郭某等人证言)。

案发前郑某家与毛某家各经营一个“麻将场”,二者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毛某认为郑某家抢他的生意了,就多次到郑某的麻将场用极其下流的语言辱骂郑某及刚一个多月大的小女儿(见孙某等人的证言)。

毛某在打斗中受伤后躺在大路上的沙堆旁边时,口出恶言拒绝他人劝架。郑某电话报警称“我用刀扎伤人了,让警察赶快来”。毛某听到郑某上述报警的电话后,就喊着“死也要死在你家门口”之类的话爬起来跑到郑某家的棋牌室门口躺在地上,并继续用下流的话辱骂郑某及其女儿一会儿(见郑某供述第4页,毛某证言第2页,付某证言第2页,马某证言第2页)。部分村民认为毛某躺在地上想讹诈郑某(见张某证言第2页),郑某也没有想到会出现严重的后果,就在原地等待警察来处理。大约有两个小时,120救护车赶到,毛某被送往襄城县人民医院抢救。当天22时,毛某终因“静脉血管及肺脏破裂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将尸检报告和病历)

二、关于本案的定性。

辩护人认为,本案按故意伤害罪处理较为恰当。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客观构成要件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主观要件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本案中,虽然上诉人用水果刀刺被害人数刀,但请二审法院注意上诉人使用水果刀的目的和当时的状态。上诉人在被辱骂和被砸后,其拿刀的目的仅仅是“找个东西和他对打”,或者说是为了制止被害人的攻击行为。在制止的过程中,只要被害人不主动攻击殴打上诉人,上诉人也就不再用刀还击被害人。在二人脱离身体接触后,上诉人更没有追击被害人的行为。这些都说明,上诉人的行为完全是为了制止被害人的暴力行为而实施的,其主观上根本不希望、也不会放任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发生。

另外辩护人注意到,在被害人受伤后,无论是上诉人还是其他在场的村民都没有现场及时直接对被害人进行救助。这是因为被害人受伤后用辱骂的方式明确拒绝他人救助,并不停的用极其下流的言语继续辱骂上诉人。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被害人自己还是在场的村民或者上诉人,都没有意识到被害人生命存在危险。甚至有的村民还认为被害人是在讹诈上诉人。应该明确,上诉人报警本身就有投案和救助的主观意愿。因此,辩护人认为,就上诉人的认知能力和现场状态,没有对被害人现场和直接进行救助是事出有因,并非上诉人放任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发生,不能因此将本案定性为故意杀人。

因此,辩护人认为上诉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三、应当充分考虑上诉人投案自首的法定从轻和减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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