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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贪污案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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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贪污案辩护意见

作者:徐丰伟 时间:2012-07-23 查看(2) 评论(0)

 

处罚)

审判长、审判员:

二、被告人犯罪性质较轻,案件属于一般性质的犯罪案件,应当区别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其他暴力性质犯罪,犯罪情节较轻,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四、本案被告人没有前科,平时表现很好,且是初犯、偶犯。

五、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悔罪,真正认识到了自己犯罪行为的不正当性,并有真诚悔改、重新做人的积极态度和表现。

(一)被告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对被告人制作的缴费明细汇总表在案发前从未进行过核对,仅仅是根据表上的信息进行记账,单位制度存在弊端;

(二)每个月确认缴费信息的工作完全由被告人自己安排,其职务缺乏监管;

(三)打印明细汇总表的缴费系统可以人工选择打印的日期跨度,该缴费系统不完善。

七、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家庭影响也是巨大的

谢谢!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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