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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孙某贪污案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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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列阳、李送妹律师为河北承德市孙某贪污案无罪辩护成功

2010年11月17日,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钱列阳、李送妹律师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为某钢铁集团副厂长等贪污一案被告人孙某进行辩护。依据双栾检刑诉字(2010)第77号起诉书,被告人孙某被指控于2008年2月,在该集团外卖烧结机的过程中,与该集团副厂长、设备科科长、动力科科员相勾结,将外卖清单外的台车设备,偷偷拉出厂区外卖,所得款项私分,共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价值20多万。如果贪污罪认定,被告人可能面临着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

本案于2010年11月5日起诉至法院。经过阅卷,钱列阳、李送妹律师认为被告人作为一家收取废钢材的双叶公司员工,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可能不构成贪污罪。随后,二位律师又再次会见了被告。律师了解到被告所在的单位将从承钢拉出来的钢材卖给了宁夏一公司,与宁夏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而该合同上写的是被告只负责拆卸,宁夏和承钢之间也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得到这一重要信息后,律师马上和法院联系,要求查阅关于这方面的证据材料,法院表示所有的材料已给我们复印。此时,已经到了法院一审阶段,我们和检察院联系,检察院表示已将主要材料交给法院。

上述办法均未凑效后,律师只好去承钢、宁夏方调查取证,收集到了上述两份重要的合同。

本案于2010年12月1日开庭。庭审中,辩护人将调查得来的证据提交给法院。钱列阳、李送妹律师提出: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被告人与其他三名被告人不存在相勾结的行为,三人关于处理外卖范围内的台车的主观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此外被告人不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再次,就被告人是否给第三被告送钱的事实只有第三被告的供述,而无其他证据,系孤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开庭后,公诉机关以案件需要退回补充侦查为由,向法院两次要求延期审理。2011年4月6日,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法院要求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核后,作出准许撤诉的刑事裁定书。至此,本案圆满结束,经过辩护律师的努力,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了较好的维护。

(考虑到隐私,隐去了当事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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