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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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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 辩护词 (2012-09-28 23:23:44)
标签: 杂谈 分类: 刑事
关于谭永宾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一案的
辩护词
本律师接受谭佩珍委托和广东南日律师事务所指派就谭佩珍弟弟谭永宾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一案提供法律帮助。本律师经过详细了解案情,并会见谭永宾之后,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做如下法律分析:
一、 关于本案事实:
机)处准备将身上的钱存入自己的银行卡,在操作时发现ATM机内有一张银行卡,谭永宾心起贪念,将ATM机内银行卡上的钱转到自己的银行卡上。经广州市越秀区公安分局车陂派出所立案侦查并破获,2012年7月23日,车陂派出所将谭永宾从出租屋内将其抓获,并移交建设派出所审查。
谭永宾被抓后如实告知公安机关事情经过,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并告知公安机关银行卡密码,公安机关将25000元如数退还失主并向失主表示道歉。7月25日经越秀区公安局批准对谭永宾予以刑事拘留,现关押于越秀区看守所。
二、 本案法律分析
公安机关以涉嫌信用卡诈骗为由将谭永宾予以刑事拘留,但是根据本案事实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本律师认为谭永宾的行为虽然存在过错,但是其行为并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犯罪,主要理由如下:
根据《刑法》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根据本条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至少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信用卡诈骗的犯罪对象必须是信用卡;
第二,行为人客观上必须实施了本条所规定的四种行为之一。
信用卡诈骗罪侵害的客体是财产所有权和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尤其是破坏信用卡特有的信用管理制度,因此,构成本罪必须以犯罪对象为信用卡这一基本前提。本罪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被谭永宾转款的银行卡并非信用卡,而是普通的银行卡,而且谭永宾的行为也不符合上述四种行为的特征。
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1月 5日颁行)的规定,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两种。其中,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又可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帐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而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帐卡、专用卡、储值卡,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信用卡和借记卡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具有透支功能,后者没有透支功能。所以,狭义上的信用卡是指具有透支功能的银行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200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