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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因土地纠纷引发刑事犯罪案件的调查分析

   近年来,农民因土地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不断增加,2002年以来,在我院所办理的刑事案件中,因土地问题为诱因而发生的刑事案件达到了23件29人,成为影响新农村建设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为此,我院作了专题调查分析,旨在加强预防和遏制此类案件的发生,实现广大农村地区及全社会稳定。

    一、农民因土地纠纷引发刑事犯罪案件的特点

    (一)从犯罪的数量上看,此类犯罪在一定时期内数量将不断增加。过去,我院很少受理此类案件,2002年零件,2003至2004年,我院受理农民因土地纠纷导致犯罪案件开始上涨为9件,占受案总数的3.6%; 2005年达到6件,2006年为8件,平均每年递增速度不断上升。

    (二)从犯罪类型上看,日趋呈现多样化。过去,我院受理的此类案件罪名比较单一,基本为因土地纠纷造成的故意伤害案件。而近年来,从涉嫌的罪名上看,新的罪名在不断增加,所受案件中,故意杀人案2件、故意伤害案9件、诈骗案2件、非法拘禁案2件、故意毁坏财物案3件、寻衅滋事案2件、投放危险物品案件3件,增长较快的犯罪类型为故意杀人案件和故意伤害案件。

    (三)从发案情节上看,土地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涉及的人员多,群殴性强,不加控制矛盾容易激化,重大案件突出。在农村地区,家族观念较强,发生纠纷后,各自亲朋好友往往直接参与犯罪,易发生重大案件,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从发案情况上看,此类犯罪突发性和激情性较强,不易控制;且作案后潜逃较多,亲友帮助其隐藏,隐蔽性强,抓捕困难。如2003年在一起因土地纠纷导致的故意杀人案中,犯罪人的妻子在犯罪人作案后,不是及时归劝其投案自首,而是先帮助其隐藏后帮助其潜逃,最终一家两口双双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四)从发案时间上看,因土地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具有明显的季节性。土地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有较强的季节性,多集中在即将春播及秋收期间。

    (五)从案件审理情况看,此类犯罪具有疑难性和复杂性。由于土地纠纷是农村多年来遗留下来的问题未能得到及时解决或是处理解决不当而导致发生的,有些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后,往往因缺少足够的证据被迫退侦,而公安机关又常常不能提供新的证据,造成此类案件反复退侦、久拖未决现象;有时导致撒案,引发被害人申诉,甚至于上访给控申部门工作也带来相当大的工作难度,使得检察机关经常处于“两难”境地。

    二、农村土地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的原因

    通过我们调查,发现导致此类犯罪案件频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结起来主要有:

   (一)农民土地纠纷问题未能及时解决或是在解决中处理不当是引发此类犯罪的根源

    目前,个别农村基层工作做得不好,未能完全彻底地贯彻落实国家土地政策,数届农村村委会往往遗留下来许多土地纠纷问题,悬而未决;这些问题实际上反映出集体概念的模糊,农村产权不清晰。这种物权不明晰,平时或多或少表现出来,但由于农作物市场价格低廉,多数农民外出打工,使土地纠纷矛盾在很大程度上得以缓解。近几年,随着农作物市场价格的不断回升,缓解下来的矛盾也逐渐显露出来,特别是“两免三补”政策的出台,使土地真正成为了农民生活的主要来源,同时也成为农民所关注的焦点。这更使得土地纠纷问题日益突出,导致在个别地区、个别村屯的土地问题激化。而土地所有权产生争议后,往往经过多个部门的处理,矛盾仍不能平息时,导致诉诸武力解决土地所有权争议,因而引发刑事案件。如:宋某与村上长期存在着土地纠纷,经几次上访未能得以解决,一天他找到该村村长,向其询问有关国家对农民开始减负,并出台的农业税免征、取消特产税、粮食直补、粮食最低保护价收购等政策问题和自家土地情况时,二人发生口角,后互相殴打,宋气愤下拿刀将村长刘某剌成重伤。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农民土地纠纷问题未能及时解决或是在解决中处理不当是引发此类犯罪的根源。

    (二)少数农民法制观念淡薄,缺乏法律意识是导致此类犯罪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在农村,许多人知识占有量很低,有的农民甚至于初中尚未读完。加之农村普法工作还存在一定的死角,部分农民不懂法律,在处理土地纠纷时不懂得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出现矛盾时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不能及时采用合法的正确处理方法化解矛盾,而是采取不合法的手段去解决,致使矛盾加剧,引发刑事犯罪。如:我县金沙乡治山村农民王某与本村的赵某发生土地纠纷,经过处理,赵某心里有些不服,于是将羊群赶进王某家地中吃了地里的苗后,而王某没有采用合理方式解决,而是将拌有种衣剂的玉米种撒在地边,最后导致赵某家26只羊被毒死,直接经济损失12,250.00元,导致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三)农村的“家族意识”给此类犯罪案件推波助澜。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许多案件的发生与农村的“家族意识”有着密切联系,在广大农民心中,“家族”的观念特别强,当土地纠纷发生时,各自亲友认为是对其“家族”的挑衅,因此,他们不是合理劝阻或是提出合理化建议,相反地却推波助澜,有的更是直接参与犯罪,使本来可以合法解决的矛盾激化,最终用犯罪手段取代了合法解决途径、用受刑罚挽回了“家族的尊严”。

    三、遏制和减少此类犯罪的对策

    (一)要彻底贯彻落实国家土地政策,因势利导及时解决农民土地纠纷问题

    各级政府应重视贯彻落实国家土地政策,应经常深入基层发现存在着的隐性矛盾,并及时的给予解决,彻底消除农民因土地纠纷导致犯罪的根源问题。要加强对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领导,必须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关于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决依法保护农民对土地享有的权利。加强对村委会土地工作的管理,加大对侵犯农民土地使用权的案件的处理力度,对于土地纠纷案件的应本着从快处理的原则,以保证在农时之前确定土地的使用权,从而防止农民因使用权不明确而造成的纠纷。高度重视土地承包纠纷的上访接待工作,消除对立情绪,及时调解纠纷,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当地,消化在基层。同时,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采取对策,不断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调处纠纷,化解矛盾。

    (二)加强对农民的法制教育,普及相关的法律知识

    不仅要让农民懂得国家在土地使用方面的规定,而且要使农民在遇到土地纠纷时,知道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流血事件的再度发生。在工作中,我们司法机关应加强农村“普法教育”,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和观念,以预防为主做好法制宣传工作。组织开展了各种“法律进农村”活动,组织法律服务小分队深入农村,宣传相关法律知识,特别是要加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宣传贯彻落实力度,使农民了解法律、了解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使农民在思想上树立自觉学法、懂法、守法的观念。

    (三)发挥检察职能,开展综合治理

    采取必要的、行之有效对策,在办理涉及土地的民行案件时对具备抗诉条件的及时提请抗诉。同时,可在农村设立“法律服务站”,让农民可咨询、可座谈,及时了解农民的思想动态、了解他们在土地纠纷问题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以及需要及时解决的矛盾。并对存在的各种纠纷给予合理的司法调解,对容易走上犯罪道路的人及时进行帮扶,帮助他们解决问题,使他们放弃犯罪的念头,防止突发性、恶性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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