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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探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已作最后陈述”,

  我对于楼主所提的问题很感兴趣,也和我的同事进行了讨论。我也是湖北的,很关心家乡的司法现状,希望有机会可以多交流。我仔细进行了法规检索,并没有发现有这方面的规定:法庭审理结束后还可以继续开庭的。但是休庭后可以继续审理是毫无疑问的,实践中这种情况也很常见,有些案件经过两三次开庭都有。我也见过有律师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还向法庭要求补充几句的,法官也有允许的。但是我检索过的法规中关于休庭的规定,大部分都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的,我国法律并无法庭审理终结的概念和规定,但是有一条即最高院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2条,对于公诉人庭后移交的证人证言,法院审查发现与认定的案件事实有重大出入,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决定恢复法庭调查。请您研究一下这条.
   个人建议站在律师的立场,可以和法院沟通,明确了解法院要二次开庭的原因,当然这里应该明确提出是二次开庭而不能是重新开庭。如果您有异议,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的材料,或者向检察机关提请法律监督。明确提出,法律并无相关的规定,法院不能如此操作。但是我想,楼主提出此问题的实际意义到底有多大?我不是讲谁对谁错的问题,即使这次判决对当事人有利,法院,检察机关也有救济措施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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