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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王××盗窃、抢劫案经典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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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王××盗窃、抢劫案经典辩护词

作者:林瑛 时间:2011-11-11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广东昱桥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王××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王××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人及时会见了被告人,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认真研究了本案,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审理时参考:

辩护人认为,××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犯盗窃罪成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抢劫犯罪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现基于上述认识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王××盗窃电脑的事实清楚,但是窃取电脑价值存在疑问,没有实物价格鉴定以及发票证明,对定罪量刑影响较大;被告人是否盗取手机,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不能认定被告人窃得手机一部。

1、王××盗窃电脑的事实清楚,但是窃取电脑的价格存在疑问。20105515时,王××在××市××镇,以秘密手段窃取了被害人的财物,关于这次盗窃,被告人王××供述窃得笔记本电脑一部,并且已经出卖,还有被害人陈述作证,因此,盗窃电脑的事实清楚。但是因赃物未被追回,因此,该笔记本电脑的价值存在疑问,虽然根据被害人陈述,该电脑是其公司抽奖品时中的,而该奖品的来源是否系正品这与电脑的价格有很大的关联,如果该电脑系水货或者杂牌货,其价格将大打折扣,并且若该电脑的价值没有达到2000元,就没有达到盗窃罪定罪量刑的起点,这关系到被告人是否构成盗窃罪。

2、被告人是否盗取手机,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不能认定被告人窃得手机一部。被告人称只窃得电脑一部,而被害人称还丢失了手机一部,但手机是放在帆布衣柜,被害人并没称帆布衣柜被翻乱,且被害人既没有手机型号也没有购买手机的发票为证,没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被害人丢失了手机一部。因此,只有被害人陈述,没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被告人窃得手机一部,不能认定被告人窃得手机一部。

二、2010825日,王××在××镇入户盗取被害人陈××就财物,部分事实不清楚,不能成立转化型抢劫罪,被告人王××该行为属于盗窃未遂。

首先,被告人在被害人陈××处是否盗得人民币现金1200元,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害人陈××丢失人民币1200元,只有被害人陈述,但是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人多次供述均否认有窃得财物,并且因为当时被发现,很快就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搜出六角匙和身份证,并没有从其身上搜出被害人所称的人民币1200元,从这些均不能得出被告人有窃得被害人陈××人民币现金1200元。

其次,被告人王××并未构成转换型抢劫罪。

行为人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本案要成立转换型抢劫罪的前提是实施了盗窃的行为,目的是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本案不符合成立转化型抢劫罪的目的条件,被告人不具有“抗拒抓捕”情形。

1、被害人抓捕行动未展开,不具有“抗拒抓捕”的场面,不符合成立转化型抢劫罪的“抗拒抓捕”情形。本案中,有被害人陈××陈述证明,其称“我开始以为我老婆在家,但我没有看见有人”,可见,被害人以为是老婆在家里,根本没有意识到家中被盗,不可能有意识要抓捕盗窃者,被害人直到被告人跑出其出租屋之后,才喊抓小偷,因此不具有“抗拒抓捕”的场面,不符合成立转化型抢劫罪的“抗拒抓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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