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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抢劫案法庭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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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抢劫案法庭辩护词 (2011-08-19 19:55:22)

标签: 杂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一、被告人李奎参与实施的六起共同犯罪从整体上讲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重大损害,整体表现出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程度较浅,量刑时依法做罪轻认定。具体表现为:

1、犯罪数额小(四次共计两千余元元),只抢司机随身财物,并未抢劫价值巨大的出租车。

   2、暴力伤害多对物,对人的伤害程度较轻,多轻微伤害。

   3、遇到抵抗,多放弃犯罪行为。

4、获取的钱物没有用于其它违法犯罪活动,多被正常消费掉。

二、被告人李奎被指控参与实施的六次犯罪行为中四次既遂,一次未遂,一次犯罪中止。2009年1月9日晚,被告人任何龙指使李奎、闫发领、赵扬、黄昭阳在五福井抢劫出租车司机曲征为犯罪未遂。2008年年底由赵扬提议组织参与,李奎、潘壮、潘乐创、潘升升、任志鹏参加,在南阳市育阳桥北菜园庄实施的抢劫行为为犯罪中止。

  

   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李奎所犯抢劫罪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

    1、被告人李奎实施本案抢劫犯罪行为时未满18周岁,是未成年人犯罪。依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犯罪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量刑时应在规定的幅度内减少基准刑(20%—50%)。

    2、被告人李奎有立功情节,依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犯罪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五条之规定,量刑时应在规定的幅度内减少基准刑(10%—30%)。

    3、被告人李奎实施抢劫犯罪系受(任何龙)教唆(见任何龙询问笔录侦查卷17页)。(减少基准刑的40%—60%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三条)。

    4、被告人李奎当庭主动自愿认罪。(减少基准刑的10%,上述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

     5、被告人李奎主动坦白司法机关掌握和未掌握的同种罪行,配合司法机关迅速破案。(减少基准刑的10%--30%,上述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

     6、被告人李奎属初犯,犯罪前在学校,当地社区表现一贯良好。(减少基准刑的10%--20%,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

      7、被告人李奎在共同犯罪中是起作用相对较小的未成年人主犯。(减少基准刑的10%--30%,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九条)。

      8、根据庭审调查被告人李奎犯罪,除了别人的教唆,还有是其对法律认识错误。(减少基准刑的10%--20%,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

     9、被告人李奎自愿主动接受罚金,并要求其监护人尽快缴纳。(减少基准刑的-20%,酌定减20%以内基准刑,最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八、 依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犯罪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试行)》第三十条之规定,被告人李奎的附加刑-----罚金应当比照主刑一并减轻。其次被告人李奎家庭经济困难,父母靠种地过活。被告人李奎本人是未成年人,无财产,无收入,无缴纳罚金的能力。以上情形法庭在并处罚金时依法应予考虑。在500元以上酌定。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奎量刑时应依法减轻处罚。

                         辩护人:河南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樊江陵、祝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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