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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抢劫罪辩护词

作者:角红英 时间:2012-07-16 查看(2)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一、被告人XXX法定情节认定

1、被告人XXX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应当对其认定自首。

自动投案,应认定自首"的立法本意,对被告人XXX应认定自首。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罪行,符合自首认定,此一情节,辩护人在此提请合议庭予以关注!

2、被告人XXX是从犯、主观恶性小。

本案中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地位、作用不同,追究法律责任也应区别对待。根据本案的犯罪动机和目的,结合庭审的事实,我们可以看出XXX并不是本次抢劫行为的提议者、主导者;其次本次的抢劫行为具有临时性、使用的凶器并不是XXX事先准备的;再次在抢劫过程中XXX也没用刀伤害被害人。被告人XXX参与本次抢劫系处于服从地位,在整个案件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XXX的酌定情节认定。

1、被告人XXX的认罪态度端正。

在刑事领域范畴,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与量刑有着直接的关系。从侦查卷宗来看,本案被告人XXX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全面交代、彻底坦白,特别是对犯罪动机、情节作了详细交代,便于本案的彻底查明。在看守所中他也多次对办案人员和辩护人表示了自己的悔过之心,并主动要求写悔过书、愿意多交罚金。由此可以看出,其对自己当初的行为已追悔莫及。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又当庭表示认罪,且未作任何辩解。辩护人恳请合议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法发[2003]6号】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对被告人XXX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2、被告人为初犯、偶犯且犯罪的主观恶性不深。

本案被告人XXX在此之前从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系典型的初犯与偶犯。虽然初犯、偶犯的概念在我国刑法中未明文规定,但在刑事政策中却屡屡提及,加之被告人XXX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对自己的行为后果缺乏足够的认识,出于帮朋友解决经济困难,临时起意、盲目冲动,最终触犯刑律,由此可见,被告人的罪行存在一定偶然性、突发性,与社会上的蓄意恶性抢劫有着本质的区别。在此,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对上述酌定情节予以认定。

3、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抢劫的数额较小。

4、被告人XXX年龄较轻。

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虽然主要是解决不同年龄的自然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的问题,但同时也包含了对年龄较轻、涉世不深的青少年犯罪人员从宽处罚的精神。被告人XXX作案时年仅19岁,如果对其处以重刑,将对他今后的人生道路产生重大的、严重的、永远无法消除的负面影响,而这样的结果,无论对被告人,还是对全社会,都是极其不利的。谨此,辩护人恳切要求法庭,从维护青少年特别享有的司法保护权的角度出发,本着教育、感化、挽救失足青年的目的,采取轻刑化的刑事政策,对被告人XXX予以从轻、减轻处罚,适用缓刑,以彰显现代文明社会刑事司法人性关怀的一面。

辩护人:云南天志律师事务所

角红英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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