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刑事辩护 >
强奸案件无罪辩护词
律师档案
邵二峰律师
所在地区:河南 - 郑州
[点击咨询]
[]
手机:13253657333
电话:0371-56738539
执业证号:14101200710244245
所在律所: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
律师文集更多>>
按专业找郑州律师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律师文集> 强奸案件无罪辩护词
强奸案件无罪辩护词
作者: 时间:2009-12-23
审判长、审判员: 证人**、**、**等证言是传来证据,同出自受害人口中,而且也不能证明被告人和受害人发生过性关系,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也不能作为定罪依据。受害人姑姑报案是说,被告人拿刀逼迫受害人去南阳,明显和受害人陈述矛盾,也不能证明任何问题。至于**宾馆的住宿登记薄、场地指人照片,也仅仅可以说明被告人曾经去过的地方,不能证明是和受害人***一起去的,更不能证明被告人和受害人发生性关系。证人李**也没有证明被告人曾经把摩托车放到自己饭店里。公诉机关也没有任何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人和受害人发生性关系。至于受害人怀孕检查的记录与本案没有联系。 再看看辩护人提交的流动人口信息卡、育龄妇女登记卡,我们知道现在我们国家关于流动人口登记和育龄妇女孕检登记靠两级(即村委会、居委会和政府相关部门)联防控制管理的,因为村委最了解本村情况,所以政府部门靠村委登记相关信息,政府相关部门只是备案登记,而村委登记相关信息有专人负责登门填写相关信息,辩护人认为流动人口信息卡、育龄妇女登记卡信息较为准确,而且时间较早,可信度更高,律师调查笔录、证人证言(受害人所在村村民及干部)等证据也可以相互印证其真实性。因为现在关于受害人真实年龄无法查证属实,在这种情况下,应该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四、关于公诉机关补充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办案规则的规定第三百五十条规定,检察院应该自行侦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而不是要求公安机关侦查。所以辩护人认为补充侦查证据程序违法,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依据。 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采纳